“在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如何理解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某的如实供述对其量刑有何影响?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李某提出的车辆折价费请求为何未被支持?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认定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
【案情简介】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高某故意毁坏财物案。2019年9月11日晚,高某因前妻的轿车被白色大众车挡住,用铁片划伤该大众车。经鉴定,修车费用为5888元。高某在审查逮捕阶段如实供述。法院认为高某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如实供述,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高某需赔偿车主李某修车费用65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附法院判决书】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681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诉讼代理人蔡某某,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丈夫。
被告人高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被害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廷政、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蔡某某、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高某发现其前妻邱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辽E×××**)停在东港市国际城六期东门外面,被一辆白色大众车(辽F×××**)挡了路,给其挪车造成不便,因此怀恨在心。当晚,被告人高某多次将辽F×××**白色大众车划伤。经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修复车辆价格总额为人民币5888元。办案民警于2020年9月20日在东港市门口将被告人高某传唤至东港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进行讯问,被告人高某在审查逮捕阶段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如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不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称,被告人将其车毁坏,要求赔偿财产损失6500元、车辆折价费3万元。
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高某发现其前妻邱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辽E×××**)停在东港市国际城六期东门外面,被一辆白色大众车(辽F×××**)挡住,致其挪车不便,因此怀恨在心。当晚,被告人高某用铁片将辽F×××**白色大众车划伤。经东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修复车辆价格总额为人民币5888元。
2020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传唤到案,其否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高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高某在首次被讯问时仍否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后在审查逮捕阶段供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修车花费人民币6500元(含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监控录像、截图。
3.车辆行驶证、划伤照片、维修发票。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刑事判决书。
7.证人艾某、姚某、于某、刘某、钟某、岳某、蔡某某证言。
8.被告人高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高某应当赔偿。对车辆折价费,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物质损失人民币6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高某因故意毁坏前妻车辆阻挡的白色大众车,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车主李某6500元修车费。李某提出的车辆折价费3万元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