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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
欧盟委员会18日宣布,由于谷歌采取“非法限制措施”以加强其在搜索引擎方面的主导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决定对谷歌母公司处以43.4亿欧元约合50.6亿美元罚款。

并且欧盟委员会要求谷歌在90天内以有效方式终止其非法行为,否则将对谷歌母公司Alphabet 进行其全球日均营业额5%的额外罚款。当天,谷歌方面表示将对欧盟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纵观这为时三年的调查,自2013年,就有游说组织FairSearch向欧盟提出相关投诉;在2015年,欧盟委员会启动针对Android的调查,认为谷歌可能存在使用Android系统和AdSense广告服务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并于20164月,认定谷歌在欧洲移动市场滥用其主导地位,利用强制手机厂商预装谷歌服务等措施,限制Android设备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

 
 
 
欧盟何以处罚谷歌

欧盟委员会表示,自2011年以来,谷歌采取的三种做法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

其一,谷歌在智能移动设备中非法捆绑google搜索和浏览器应用程序。如要求设备制造商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和Chrome浏览器,作为使用Google play store应用商店的条件。

其二,谷歌向某些大型移动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支付一定费用,要求其预先安装谷歌搜索程序。

其三,谷歌阻非法阻碍Android操作系统等的开发与分销。

 来源:欧盟委员会网站

 

 
 
 
欧盟处罚法律依据何在?

1、依据《欧洲联盟条约以及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的第102条的规定。

该条主要禁止在欧洲共同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主体滥用其垄断地位对欧盟市场经济带来限制竞争性负面影响的行为。

该条列举了四种法律禁止的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并不仅限于该四种:

(1)不公平贸易条件;

(2)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使消费者遭受损害的行为;

(3)歧视性商业行为;

(4)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从既往案例看,第102条对知识产权相关行为的规制主要集中在:搭售行为、拒绝许可行为以及价格歧视行为,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此外,要适用第102条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以及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四个要素,在证明标准上要求较高。从过去欧盟的案例来看,欧盟法院在利用第102条处理知识产权相关行为时,都表现的非常谨慎,尽可能不伤及知识产权制度对鼓励创新的重要作用。[1]

2、《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4条规定了禁止滥用支配地位。

禁止在本协议涵盖的范围内,占支配地位的经济主体滥用其垄断地位对协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地实施不公平贸易;

(2)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

(3)对与其他交易方的等值交易适用不同条件,使其处于竞争劣势;

(4)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1] 尹雪萍论《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大适用——以阿斯利康公司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为视角[J]. 法学论坛, 2012, 27(3):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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