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85号
基本案情案情: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范某向曹某隐瞒了案外人分期偿还购房款这一事实,卖房款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曹某认为范某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炒股共计亏损711196.08元,现范某要求曹某返还挥霍财产。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范某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1.119608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
北京高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分析: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内处分了共同财产,但一方未将所有房款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擅自将款项用于炒股,其亏损应当自负,并且可以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需等待离婚诉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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