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无偿搭乘他人时出交通事故是否负赔偿责任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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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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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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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王某在驾驶电动车出门办事时路遇同村村民毛某某,由于同路王某同意载毛某某。在行驶途中因王某操作不当电动车侧翻,致使毛某某不幸摔成了重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医院抢救治疗,毛某某住院90天,花费医药费112000元,后期医药费预计7500元。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负全部责任,毛某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支付了35000元医药费后不再赔偿。毛某某委托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在已支付35000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赔偿损失费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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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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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原告毛某某,因被告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经交警认定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原告所有损失。但在本案中,被告系出于善意同意原告免费搭乘其电动车,其行为符合善意同乘的法律特征,且原告也应当预见乘坐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帽的风险。因此法院根据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在已经支付35000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再由被告赔偿原告76500元损失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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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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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起案件中,尽管司机室善意同乘,即搭便车,也就是乘坐非经营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虽然这是种乐于助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需要提倡的。但是驾驶人一旦允许同乘者打车,也同时负有要将乘者安全送往目的地的义务。为了避免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人应做到遵守交规、安全驾驶,平日注意机动车的养护、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等,这样才能既保证自己的驾驶安全,又能免去因类似事件造成的伤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