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动态】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期间不得承接新业务|我省住建行业严重失信名…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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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20日发布《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限为12个月
《办法》所称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住建行业相关注册执业和从业人员。
省住建厅和各市、县承担住建行业职能的住建局、城管局等归口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和行政监管清单负责本辖区内严重失信名单的管理,加强对严重失信名单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以及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监督检查。
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限为12个月。严重失信名单惩戒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惩戒期限届满后自行失效,在惩戒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市场经营业务。但对于拖欠工程款、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等需要修复的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继续将其保留在严重失信名单。
严重失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省住建厅制定《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采集标准》,并根据需要对采集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认定部门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严重失信信息: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通报等行政决定;
(三)各相关联合惩戒部门推送各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
认定部门应当安排专班专人负责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及时在黑龙江省住建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平台中对严重失信信息进行记入、更正和撤销。严重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重失信名单将在“信用黑龙江”公布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部门可以更正或撤销本行业严重失信信息:
(一)责任主体对公布的严重失信信息存在异议并提出申诉,经核查后发现申诉理由成立,应当更正或撤销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需要修复的,责任主体于惩戒期限届满后方完成修复,经核查符合撤销条件的;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依据被变更或撤销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
严重失信名单公布后,责任主体对省住建厅认定的严重失信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住建厅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省住建厅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通过以下渠道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信用黑龙江”信用平台;
(二)将严重失信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用平台。
篡改严重失信信息者被责令限期纠正
各级住建行业归口部门应及时受理责任主体对信用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建行业归口部门工作人员在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真实、完整。未认真履职的,对相关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采集、认定、公开虚假严重失信信息或篡改严重失信信息的,上级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王丹
原标题:《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期间不得承接新业务|我省住建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实施》
来源:2020.4.21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