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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凯研究 | 透过王力宏离婚事件看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本质

2024-11-05 0
中凯研究 | 透过王力宏离婚事件看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本质透过王力宏离婚事件看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本质?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你不能不知道的事题引:近来,王力宏被前妻李靓蕾以核弹级爆料“毁灭”,其痛揭王力宏各自劣迹,让他优质形象有彻底毁灭之相,震惊外界。而在此之前,王力宏形象堪称完美,被称为德艺双馨的男偶像。12月19日深夜,王力宏终于也开口了。他表示:“今天是我人生中最难过的一天,是一场巨烈、巨痛的恶梦。强调:“没有对婚姻不忠。他的回应重点集中在他与李靓蕾恋爱、婚姻关系上,关于二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王力宏也给出了明细:他分给李靓蕾1.5亿人民币现金,洛杉矶房子一半产权、半数股票、每月21万人民币的生活费,以及保姆、司机等服务。然而就算有王力宏的回应,其中事实,个中滋味,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明白。我们大众怎么看待此次事件,或许有人是作为曾经一度视其为偶像的追星族对偶像跌落神坛的”心碎了一地”,或许有人只把他当成一个舞台上的明星艺人嗤之以鼻。此事真假与否,我们无处知道细节,不做评判,但明星的言行或多或少会给我们一些提示和警醒。尤其是民法典婚姻家事篇中的婚姻家庭财产法律关系,值得作为每一个家庭的一份子的我们再度拿起法律条文,仔细研读和学习。“一开始就被逼着签署不对等的婚前协议,你要保护你婚前的财产,我能够理解也完全接受,但婚后的财产是我们共同的努力,也是我们各自做好份内的工作而得来的,房子在你名下,车子在你妈的名下,财产转移的很干净,深怕我占到你任何的‘便宜’。”笔者认为,对这段话的法律深度理解是每个家庭成员的必修课。今天,笔者就借着这段话,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关法条,与大家一起探讨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一、怎样写一份正确的婚前财产协议?? ? 为了避免日后由于共有财产的纠葛难以区分,签订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排除了婚姻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但是,面对这样一份法律性极强,而感情性薄弱的书面文档,到底会对传统的家庭关系带来怎样的改变,仍然需要进行一番探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也就是说,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主体,在缔结婚姻之前,与另一半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彼此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干涉与所有,实际上是对个体的保护。? ? 结婚后如果协议只约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未约定婚后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的,婚后共同财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定程度上的“相濡以沫、水乳交融”。在王力宏事件中,李靓蕾声称“婚后的财产是我们共同的努力,也是我们各自做好份内的工作而得来的”,如双方未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未明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则其主张确实有法律依据,王力宏演出、广告、电影等所有收益,其配偶都有权主张分割一半。二、怎样写一份正确的婚内财产约定?? ? 先看一则笔者曾经亲身代理过上海某法院的一件与“婚内财产约定”有关的离婚案件。? ? 郭靖与黄蓉双方在感情破裂、诉讼离婚之前,签订过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内容寥寥几句:? ? 郭靖与黄蓉签订如下婚内财产协议,郭靖愿意将本人与黄蓉共同共有房屋中本人郭靖所拥有的50%份额全部归黄蓉所有。并落款签字。签订后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进行产证变更。后郭靖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共同分割房屋。而黄蓉收到起诉状后,拿出杀手锏,婚内财产协议,主张郭靖没有房屋份额,原因是曾写过一份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财产份额。后法院确认判决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房屋归女方黄蓉所有。? ? 从本案例中可看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之功力。就算未进行产证变更,鉴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明确抬头以及成年人应对所签名字的负责的态度,双方理应受到民事协议的约束。? ? 换言之,如果双方当时签订的是“离婚协议”,就算内容也表明房屋归女方所有。那其效力也是要等双方办理李离婚登记拿到了离婚证后才生效的,即附条件生效。? ? 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大家,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定要按照正确的方式去签订,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做到真正的为其所有。三、发现另一半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四种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行为。? ? 司法实践中不乏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婚后财产被判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既需要权益被损害的当事人多方面提供财产线索,也需要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调查取证。? ? 笔者建议处于婚姻当中的人们,一方面严于律己,保持婚后自身财务公开,另一方面也要保持对另一方婚后财务状况的关注,切莫在家庭资产及信息掌握上出现严重失衡及闭塞的局面,避免权益被损害而不自知,也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四、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正确厘清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婚姻中的个体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五、发现另一半将夫妻共同财产拿去挥霍送人送礼物了怎么办?? ? 法谚说,“有权利就有救济。”素有“最敢说真话的经济学家”之称的郎咸平携第六任前妻追回赠与空姐小三购房款,并让其背负900万债务,堪称分手教科书,笔者认为,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系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另一半应注意保留、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及时提起诉讼,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六、离婚时,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提家务补偿。? ?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一直以来,在法律制度或者人们的价值观念里,并没有将家务劳动价值化。唯一有所体现的,就是《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补偿。但到底如何帮助、具体补偿金额多少,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例实际金额都非常少,并不能和多年的付出相匹配。? ? 同时,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法律诉讼过程,还需要提供材料去佐证其全职主妇的身份,如果不是全职主妇,双方都有工作,一方对家庭照护付出较多,但很难量化,也很难举证,这种情况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家务劳动价值只体现在离婚的情境下,除非双方已有约定,否则只有提出离婚,才能涉及经济补偿,而且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相应补偿额比较低。王力宏事件还在持续发酵,我们静观后续。其前妻李所控诉的行为在普通家庭中也较为常见,透过此现象背后,学习和掌握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本质,学会保护好自己,也许才能做到如杨绛所说的:“岁月静好是片刻,一地鸡毛是日常,即使世界偶尔凉薄,内心也要繁花似锦。浅浅喜,静静爱,深深懂得,淡淡释怀,只言温暖,不语悲伤。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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