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案后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此案虽以原告撤诉告终,但背后涉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责任、专利侵权判定等问题值得关注。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原告撤诉的原因可能有哪些?在国际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电商平台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深刻见解。”
【案情简介】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
【附法院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390号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R-Klimat),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雅克满卡B区35号1栋。
法定代表人:安娜·斯库拉乔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15-3室。
法定代表人:余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海兵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张袁亲
【总结】
原告尔克里麦公司诉被告宁波柏宇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原告撤诉,法院准许,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