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鞠某前夫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鞠某为给王某办理取保候审,委托时任B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向时任X县公安局局长孟某(另案处理)说情,2016年12月12日,孟某安排办案人员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2016年1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鞠某为感谢孟某送其现金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9592元)。
2017年6月至7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的丈夫李某(另案处理)为给张某办理取保候审,通过被告人鞠某向时任X县公安局局长孟某说情并给孟某送人民币20万元;李某通过被告人鞠某得知其母亲韩某涉嫌犯罪可能刑事拘留,再次通过被告人鞠某给孟某送人民币20万元,后孟某安排X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为张某、韩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7年8月左右,那某(另案处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鞠某请求时任X县公安局局长孟某为那某办理了取保候审,那某为感谢孟某,通过被告人鞠某给孟某送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10月左右,张某(另案处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妻子许某(另案处理)为了给张某办理取保候审,通过被告人鞠某给时任X县公安局局长孟某送人民币30万元,后孟某安排办案人员为张成岩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告人鞠某介绍贿赂共计人民币90万元。
被告人鞠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监察机关在X县抓获,后鞠某揭发了张某等人的犯罪行为。
【判决结果】
被告人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有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据、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证人孟某、崔某等11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辩护人认为鞠冬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被告人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孟某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应予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应予以采纳。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韩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