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呢?拆迁人,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下面由编辑介绍城市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有六个程序,从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申请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
(一)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首先取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地理范围。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停止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
(二)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居民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到当地派出所和房管所提取拆迁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及其房产状况,对居民进行逐一约谈,摸清要求,并按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员应当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三)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除计划和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取得从事房屋拆迁活动许可的法律凭证,只能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指定项目有效。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擅自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理由和理由,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许可。
(四)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房屋拆迁管线主管部门和居民应当及时向居民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一般张贴在拆迁区域及周边显眼、便于公众阅读的地方。对于大规模拆迁,应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过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可以让被拆迁人了解城市建设的进程、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政策、权利义务,积极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和配合,减少拆迁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知晓的相关事项
此外,拆迁范围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地产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析、分割,赠送、出租、划拨等手续。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迁入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户口和住户。因生育、士兵转业、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单独入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安部门应当办理手续并答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补偿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赔偿金额。
(3)原房屋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建筑面积。
(4)结算方式。
(5)搬迁过渡模式。
(6)搬迁期和过渡期。
(7)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9)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件。
(10)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此外,协议还应附有产权证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产权调换的房屋平面图。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经公证处公证,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保存证据。
(六)实施拆迁
拆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后,拆迁人应当出具包括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产权性质、位置、面积、搬迁时间等内容的搬迁验收证明。完成无水、无电、无热、无气房屋的搬迁,组织拆除房屋。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或者拆迁主管部门决定的拆迁期限内拒不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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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