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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远与被告杜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机

2024-10-18 0
文件字体大小:(2015)宋民一(民)初字第84号?文件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5-07-01审理程序:一审
  • 法官:张水红
    原告陆远。
    授权代理人为上海国誉律师事务所陈玉龙律师。
    授权代理人为上海国誉律师事务所徐超律师。
    被告人杜军。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
    赵文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秦春律师。
    原告卢媛诉被告杜军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金融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作出判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远的委托代理人徐超、被告太平金融证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杜军经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卢媛诉称:2014年7月1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松江区深专公路楚东野路以西约200米处,被告杜军驾驶一辆车牌为万A8xxxx的重型罐车,原告遭遇碰撞。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杜军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8.1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40元、伤残赔偿金87702元、损失费3万元。工作费、鉴定费2000元、衣物损坏费500元、交通费。 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138270.10元。被告太平金融担保惠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人杜军应当承担超出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将伤残赔偿金改为95420元。
    被告人杜军没有回应。
    被告太平财保惠支公司辩称,对事件发生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已由被告太平财保惠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杜军驾驶一辆牌照为万A8的重型罐车在距原告200米处时与原告发生碰撞,行人及杨某为案外人,造成原告及杨某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对该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杜军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杨某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他被诊断为外伤、头皮挫伤、右肘和双下肢受伤。
    2014年11月21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陆远的伤残程度及营养、护理、休息时间进行了评估。同年12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复医[2014]参检字第4097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陆远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胫骨外髁、腓骨头及左膝骨挫伤。内侧半月板后角等损伤,留下左下肢功能障碍,属xxx伤残;受伤后可以休息150天,营养60天,护理6...(本文还剩2628字没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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