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钟某诈骗案中,被告人钟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并利用虚假身份和赌博软件实施诈骗,涉及金额37860元。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钟某的犯罪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如何平衡钟某的坦白、赔偿与谅解等情节?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未遂与既遂?辩护人提出的钟某具有初犯、坦白等情节是否影响量刑?本文将分析诈骗罪的司法适用、犯罪未遂与既遂的界定,以及钟某的刑事责任,旨在探讨刑事法律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逻辑。”
【案情简介】
钟某通过“伴伴”软件结识徐某,并骗其使用赌博软件云集宾利APP。钟某冒充客服,以各种理由骗取徐某37860元。案发后,钟某被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钟某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坦白、赔偿和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3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98年09月11日出生,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锦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钱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钟某通过“伴伴”陪玩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徐某并获取其信任后,向徐某推荐使用赌博软件云集宾利APP。同年7月21日至7月25日期间,钟某通过其购买的QQ号,冒用云集宾利客服身份,以开通会员、会员升级、充值送彩金、缴纳提款所得税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徐某共计人民币3786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钟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的近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3786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谌某、梁某等人的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调查记录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初犯、坦白、已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罪轻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钟某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诱导其使用赌博软件并冒充客服身份,骗取被害人37860元。案发后,钟某亲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谅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