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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该如何确定?

2024-10-12 0

在科技和医药领域不断发展的今天,专利纠纷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就像某生物制药公司和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这起案件,让我们思考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该如何确定?当专利可能存在争议时,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这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基本案情

某生物制药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请求确认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技术方案落入某药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以不符合四类声明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某生物制药公司上诉,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生物制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革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伊博,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生物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519日作出的(2022)京73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9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生物制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受理号为CYHS2200667国、规格为10ml43mg的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号为201410025888.4、名称为“用于药物输送的脂质体”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9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四类声明是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之一,故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某药业有限公司有关本案应驳回某生物制药公司起诉的主张成立,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起诉。”

某生物制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一审裁定作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1229日作出第5630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之诉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关于“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规定,即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某生物制药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参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一审裁定的结论予以维持,对某生物制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总结】

此判决为类似专利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强调在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中,要关注专利的有效性。当专利被宣告无效时,法院可参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也提醒企业和科研机构在专利维权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专利状态,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建立在合法有效的专利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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