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河北省某县的王女士与李先生相识,两人很快产生感情开始了恋爱生活。2009年两人在王女士老家开始了同居生活,在为期2年的同居生活期间,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以及性格不和等原因两人经常发生矛盾,感情不和。2010年王女士外出打工,并于外出打工期间认识了赵某,后2011年,王女士便嫁给赵某,与其结为夫妻。
在王女士外出打工期间,李先生一直居住在王女士老家,并照顾王女士的父亲,2011年王女士的父亲病故,李先生负责了其父安葬的事宜,并为其举行了葬礼。2012年李先生将王女士父亲所遗留的房子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外地人张某。
王女士在知道了此事后,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自己的房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相应的经济损失,王女士聘请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其进行维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受理了此案后,经过相应的调查了解认为,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独有的排他的权利。王女士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应由王女士继承,并由其享有房产相应的所有权、处分权。李某无权处分王女士的房产。对于李某擅自处分王女士房屋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不动产所有权。然而由于王女士与李某同居期间,当地村民均认为两人系夫妻关系,且在王女士外出打工期间李某一直居住在王女士的老家,并对其父进行赡养。在王女士父亲病故后还为其安排了安葬事宜并为其举行了葬礼,使外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李某有权处分王女士父亲遗留的房产。购房人张某通过合法渠道以合理价格购得房产,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王女士不能向善意第三人张某主张归还房产。因此,王女士可针对李某的侵犯其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主张赔偿责任。李某应赔偿王女士相应的财产损失。
法院法官经过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最终采纳了我所律师的建议,作出了如下判决:
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由李某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25000元。
【律师释法】
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情况下,相对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而主观上是善意的,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无权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实际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损害赔偿,弥补自己的财产损失。
因此在此案中,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张在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房产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王女士向无权处分人李某要求财产的损害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于此类房产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协助当事人有效维权,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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