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桥之殇——3死2伤,谁该为无锡高架侧翻事故负责?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无锡市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10月10日19:40,“央视新闻”发布消息: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目前救援工作正在进行。具体伤亡情况也在统计当中。▼
10月10日21:02,“央视新闻”发布消息:经现场初步勘测,桥下被压小车3辆(其中一辆系停放车辆,无人),救援正在进行。▼
紧张的救援工作持续了一夜,公众的心也揪了一夜。
10月11日凌晨5:35,无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无锡发布”公布事故情况:10月10日18时10分许,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事实上,这类事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7年前的哈尔滨,4辆货车由南向北驶入哈尔滨三环路群力高架桥,因这4辆车在上行匝道集中靠右行驶,造成上行匝道向右倾覆,造成3死5伤。经调查和实际称重,4辆车均存在超载的问题,核载总量102.135吨,实载总量达395.4吨,超载近300吨!▼
如此痛心的事故,数个家庭的血泪,我们不禁要问——谁该为伤亡负责?
微博用户“学经济家”曾进行过科普,为了多拉货物、节省成本,大型货车普遍进行过非法改装,超载数倍是极其常见的。
本次事故或许是“多因一果”,但再怎么说,直接驾驶超载车辆的司机、改装车辆并超量装载的涉事公司肯定甩不了锅,势必要承担责任。
1. 承担行政责任:不超过30000元的罚金,可能面临营业限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 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最高可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没有逃逸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上述提到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事故责任人还需对遭受损失的家属及路政主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数额一般很大。像上文中提到的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事故,仅塌桥一项的直接损失就达到了700余万,判决赔偿总额高达1500余万。
具体到本次事故中,就是锡山区交通委和锡山区交管局。
按照规定,前者主要负责城市建成区之外的高速公路、国道及乡镇公路的超载治理,由交通路政部门进行道路巡查,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和卸载。后者主要负责城市建成区域内道路的巡查,交警发现超载车辆后有义务将其引领至超载监测站。同时,货源地的公安民警负有对超载车辆进行劝导、阻止上路的义务。
但是——
交警到底有没有检查?
超载监测站有没有人?
超载车辆到底怎么上的国道?
负有超载监管的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责任?
鉴于事故的最终调查结果尚未公布,我们暂无法得知上述问题的答案,无法判断监管机关是否应承担责任。
但参照哈尔滨大桥坍塌事故的处理方式:对交警没有发现肇事车辆及市公路将超载监测站人员全部抽调造成无人值守的问题全部进行问责,对临省某路政段只处罚没有采取卸载措施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我们相信,如果行政机关真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法律不会包庇错误,其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让事故不再发生,让事后追责不再出现,愿悲剧不再重演!
点击下图,5大措施教行政机关应对事故舆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