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 告 】 郭先生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 告】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原告郭先生是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某村的村民。郭先生想确认该区域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便委托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并根据两位律师的指导,于2015年6月3日向鞍山市铁东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公开该区域回迁房安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作任何答复,原告便向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却将邮件退回。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原告便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胜诉结果】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通过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