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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应当给予安置补偿

2025-04-04 0

【案情概览】:

    A省B市王先生居住的房屋是90年代国营单位分配的公房,后来单位改制,按照有关房改政策出台了单位房改政策细则,根据相关规定,王先生缴纳了相关房改费用。但后来单位破产,办理产权证明的事情耽搁下来。原单位地皮被拍卖到某地产公司名下,2008年,该地产公司欲将原单位职工宿舍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商品房开发,在开发商与大家多次协商无果后,发出限期搬离通告。因上述房屋居住人无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而土地的使用权已转移到该地产公司名下,地产公司表示,仅对房屋居住人支付极低的补偿以表人道主义援助。
【法律分析】:
    涉案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王先生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王先生及家人在上述房屋内已生活居住20余年,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而非拥有产权证明的人,产权证明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方式之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本案中王先生所居住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也并非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根据房改政策,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应当对其进行合法补偿安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强调,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除此之外,各地多有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补偿问题,如《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等,都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时的参考。
【律师点睛】:
    妥善解决由不可归咎于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实践中,此类房屋并不在少数,从人情、合理的角度,不予补偿安置的做法定然是不妥当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安置补偿。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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