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跨境投资交易里的股权投资架构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境外或离岸法域下设立的持股公司,比如境外投资人的持股SPV,红筹架构中在开曼设立的拟上市主体以及其在BVI、香港等法域设立的中间级持股公司。在资本市场项目中,无论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还是后续定向增发,对境外子公司或境外股东SPV的股权架构核查都会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环节之一。以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为例,202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其中第五条规定,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由于离岸法域的特性,就这些离岸主体的尽职调查,往往难以从公开途径获取最新的且全面及完备的资料信息。本系列文章将着重对BVI、开曼以及香港三地公司进行穿透核查的渠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探讨,希望对读者做类似项目有所助益。
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我们将围绕BVI公司的信息核查展开。在对境外主体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公司主体的基础信息可大致划分为两个部分:在政府公开数据库或其他公开途径可查询或获取的信息及文件(“外档文件”或“外档信息”),以及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由公司注册代理[1]保管的法定登记册信息及其他公司内部资料和文件(“内档文件”或“内档信息”)。由于BVI、开曼及香港公司法对公司内、外档信息登记制度和要求有所差异,精确地把握内、外档可核查的信息内容是尽职调查的关键。就BVI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到的外档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质押情况、诉讼及清盘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查到、仅由注册代理人保存的公司内档信息包括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实益控制人名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于押记名册,BVI公司的注册代理人或注册办事处应当进行备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公开登记。
1、章程
BVI公司的章程属于外档文件,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到。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名称、类型、第一个注册办事处的地址、第一个注册代理人的姓名等信息,此外,根据公司所属类型不同,应载明其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可能存在的数量上的限制或不存在限制,以及股份类别上的差异。
2、董事信息
根据BVI商业公司法,董事是指在BVI公司(包括外国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中担任董事职位或行使董事职务的人士,而不论其称谓是什么。
董事信息记载于董事名册,董事名册属于内档文件,需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注册代理人只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联系人的指示行事。因此,要获取董事信息,需要通过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联系人指示。
董事名册需记载各董事的详情,包括:(i)就自然人董事而言,每位董事的姓名、曾用名(如有,但曾用名已通过单边契据或其他法律手段予以更改,或超过十年未使用的除外)、获任命为董事或获提名为备任董事的日期、接收文件的地址、经常居住地(如与接收文件的地址不同)、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国籍;(ii)就公司董事而言,每位董事的公司名称、公司或注册号码(如有)、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地址(若公司董事是在维京群岛设立或注册,则只需提供其公司或注册号码),以及每位董事的任命日期及辞任日期、设立或注册的地点和日期,及其他可能规定的信息。若董事现在或过去以不止一个姓名/名称为人所知,则每个姓名/名称都须载明。
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新成立的公司都必须在任命公司第一任董事之日起21日内向BVI公司注册处申请登记。董事名册必须包含如上所列的所有必需信息,在对董事发生任何更改后的30天内必须向注册处就该等更改提交登记。在注册处登记的董事名册并不对外开放。因此,董事名册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内档文件,需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注册代理人只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联系人的指示行事,因此要查阅董事名册,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联系人指示。
3、股东信息
根据BVI商业公司法,就BVI公司而言,股东是指作为BVI公司一股或多股或零碎股份的持有者,其姓名或名称被记入股东名册的人士。
股东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属于内档文件,需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注册代理人只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联系人的指示行事。因此,通常情况下,要获取股东信息,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联系人指示。但是,在公司向注册处提交其股东名册(这并不是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提交注册处的股东名册可供公众查询。
股东名册需载明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持有的股份数量或类别、被载入股东名册成为股东的日期,及停止担任股东的日期。董事可以决定股东名册的形式,但如果是以电子等数据形式备存,公司必须能够提供能证明其内容的清晰证据。
公司可以向注册处提交其股东名册,但这不是强制性要求。提交注册处的股东名册可供公众查询。否则股东名册属于内档文件,需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注册代理人只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联系人的指示行事,因此,要查阅股东名册,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联系人指示。
4、注册代理人及资料保存
BVI公司法规定BVI公司必须配备注册代理人,注册代理人都是持牌机构。只有注册代理人有权向BVI政府注册部门递交注册资料,成立BVI公司。BVI公司注册代理人是获BVI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发牌照的一个机构,需受BVI合规法、反洗钱法、反恐怖法等的规管。注册代理人只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联系人的指示行事,对公司、基金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其在持续维护公司/基金的存续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的内档文件通常由注册代理人保存,此类文件包括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实益控制人名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BVI公司的绝大多数资料是保密的,只能从它的注册代理人处获得。值得注意的是,注册代理人持有的内档内登记的股东信息是判断股权归属的终局性证据。
公司应将下列文件保存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
(a) 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b) 公司的股东名册或其副本;
(c) 公司的董事名册或其副本;
(d) 公司在过去十年中提交的所有通知和其他文件的副本;
(e) 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司应将董事、股东、董事会、股东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及所有决议的副本保存在其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或者董事决定的除BVI外的其他地方,如属后者,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注册代理人提供该地的地址;
(f) 合规文件:根据BVI《2008年反洗钱条例》(经修订),公司必须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供有关其董事、股东、控股所有人和最终实益控制人的某些“了解您的客户”的合规信息。注册代理人必须收到公司至少两名董事(或在只有一名董事的情况下,该唯一董事)以及对公司持股10%(或以上)的所有个人或公司股东的合规信息。公司必须每三年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供反映最新情况的合规性文件,并需在其董事名册和股东名册发生任何相关变化时,向其注册代理人提供新的合规性文件。
5、实益控制人名册
BVI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应当备存一份实益控制人名册,无需公开登记。但一些特定的BVI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实益控制人保密搜索系统查询该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实益控制人名册属于内档文件,需从注册代理人处获得,注册代理人只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联系人的指示行事,因此要查阅实益控制人名册,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联系人指示。
6、公司注册处及在公司注册处能查到的资料
BVI的公司注册处为BVI Company Registry – Registrar of Corporate Affairs,在注册处登记的董事名册(必须提交)并不对公众开放,而提交注册处的股东名册(不强制要求提交)可供公众查询。公司的外档文件如章程和质押等情况可以通过公司注册处公开查询。
整体来说,BVI公司的公开资料比较有限,很多信息需要查询公司内档才能获得,因此无论是跨境投资项目还是IPO穿透核查,当涉及到BVI公司的时候,往往需要被调查公司配合,需要他们指示注册代理人向尽职调查方公开公司资料。开曼公司对于外档和内档的设置和BVI公司非常相似,我们会在下一篇中与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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