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各界公布了针对第五次《商标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并明确将“规制恶意抢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本轮修法的重要政策导向。我们能看到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确引领下,国家打击恶意行为、弘扬社会诚信的决心和力度。
通过回顾下文商标异议案例,本文将分享商标实务过程中对不正当手段的判断和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本商标异议案发生在第五次《商标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之前,胜诉于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一部副主任岳蕊律师团队在商标领域诸多成果之一。但通过运用《民法典》和《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获得成功并不常见,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异议决定中大段引用了代理人维护“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见原文,体现了对代理人意见的全面支持。
在商标恶意注册日益猖獗的今天,本案能通过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异议成功,无疑是一次国家机关和市场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隔空对话,将“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引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这一新时代重要政策向公众释放了响亮而明确的信号。
案例
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杰奥达科技有限公司第61219398号“CLOUDMINDS”商标异议案,以“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成功异议之依据。
参考商标信息如下:
异议人: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杰奥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1、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2、被异议人大量申请与异议人独创性极强的商标,明显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观点
代理人异议申请主要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立法精神之规定,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02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决定,认为:异议人引证商标非固有英文字母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之英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第61219398号“CLOUDMINDS”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例评述观点
2023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1219398号“CLOUDMINDS”商标不予注册,标志着本次商标异议的成功。2023年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此次异议申请幸运契合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专项治理商标的决心和态度,这也是盈科岳蕊律师团队通过丰富商标实践经验凝练出的“法律直觉”指导下的大胆求证之举。
“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但被异议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对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欺诈,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不正当手段行为系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由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应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无效宣告条款,仅适用于已经取得注册的商标,而本案系商标异议案件,其标的为申请商标注册之商标,故《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不能在本案中适用。本案代理人为了突破“已注册商标无效条款”不能适用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的疑难,通过主张《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强关联,最终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
本案代理人以商标无效的立法精神,赢得了商标异议的案件,可见对诚实信用的强调既体现了《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基本职责,也展现了新时代顺应社会发展,激励社会诚信,引导社会风气的立法初衷。
作者简介
岳蕊律师
专利代理师
武汉大学民事诉讼法法律硕士,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十余年,担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兼职调解员及多家大型公司的知识产权顾问。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达闼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天诚家具有限公司、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强国知产2019年度受认可律师,擅长专利无效、专利民事和行政诉讼、商标布局、商标非诉业务和商标民事和行政诉讼业务。
王幽 律师助理
重庆大学土木工程本科,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区域经济学研究生,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岳蕊律师助理,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版画院原院长王炜助理、法律顾问,历任村主任助理、副乡长、区级开发区副主任等公职,曾在《红旗文稿》《四川党建》《廉政瞭望》发表理论文章,有丰富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基层社区开发的实务经验。加入盈科北京知识产权一部工作以来,专注于商标、著作权、艺术法等知产领域,积极践行社区普法的公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