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 连日来,湖北荆州“电梯吃人事件”已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事故发生后,荆州市政府第一时间对事故救援、善后、调查等工作提出要求,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救援,成立事故调查组,邀请省市专家、检察院参加。调查初步认定,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7·26”机械伤害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了这类安全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当找谁赔偿?
为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李小非律师于2015年7月29日接受广州电视台的采访,从法律角度专业分析发生这类事故该如何索赔。
图为盈科广州李小非律师接受广州电视台采访
李小非律师表示,电梯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根据2013年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这里就涉及到三个不确定的主体。因此,李小非律师认为如果要确定某一次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是谁,那就必须看具体引起这场事故的原因,到底是生产质量不合格还是管理不善。
而“7.26电梯吃人事件”,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最终认定生产电梯的厂家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安良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负责电梯维护的湖北德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相关次要责任。
至于赔付的标准问题,李小非律师表示,这与一般的侵权案件依据一致,根据伤亡的程度,按照当地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至于近日在热烈讨论的电梯安全首付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李小非律师表示,因电梯安全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救助,必须先有人承担救助的责任,而电梯事故发生后能够最直接快速找到的责任人往往就是物业公司,因此由物业公司先承担该侵权责任有其合理之处。但是,物业公司首付责任并不意味着最终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物业公司,在确定最终的侵权责任后,如物业公司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