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因征收方的违法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程序获得赔偿。实践中,在行政赔偿程序提起之前,当事人会委托律师进行前期维权,通常是通过前期确认违法之诉或者撤销之诉,将违法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者撤销,为行政赔偿打下基础。今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通过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任先生是浙江省杭州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因为该村地理位置优越,任先生抓住商机,翻建房屋,创办了食品公司。经过几年的经营,食品公司的收益良好。谁知,就在食品公司发展上升期,食品公司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征地拆迁补偿极低,任先生便未签订任何的安置补偿协议。
为加快进程,2015年4月11日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向任先生下发了215067号《违法用地改正通知书》,同时,2015年4月21日区城管局向他下达了002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任先生于2015年4月17日前自行拆除。任先生心急如焚却不知所措。2015年4月24日,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强行围攻任先生的食品公司房屋并很快将其拆为废墟。
对此任先生十分的愤怒,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委托了京云拆迁律师进行办理,随后京云拆迁律师介入后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区城管局于2015年4月24日强制拆除任先生户房屋(共计建筑面积910.6平方米)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城管局辩称,一、被答辩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答辩人房屋占地面积应为143平方米,但根据答辩人在现场绘测得出被答辩人在主房周边另行占用了731.2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共计建筑面积910.6平方米。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强拆行为合法合理。答辩人已经在前款中说明了被答辩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故由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行为合法合理,请求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针对区城管局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一、关于被告是否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告未经涉案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属于超越职权。
二、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从强制拆除行为的前置行政程序看,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215067号《违法用地改正通知书》,及被告作出的002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均经有权机关复议确认违法,所以被告后续依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强制拆除也缺乏依据。
三、关于被告拆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被告在施行强制拆除措施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系程序违法。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城管局于2015年4月24日对任先生户号主房周边建筑面积为910.6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确认强制拆除违法是获得合理赔偿款的必要条件,此次的胜诉判决意味着本案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该结果奠定了任先生下阶段维权进程的基础,也为任先生增添了协商补偿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