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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诈骗罪?构成要加有哪些?

2025-03-19 0
【基本案情】
    李某,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
    2013年1月21日,李某伙同李某甲、赵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北京市X区X桥南侧侧,利用赵某投保的车牌号为京PXXXX北京现代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到北京市X区X桥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定损中心进行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4万余元。2014年2月26日,李某伙同黄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北京市X区X村甲X号路边,利用杨某投保的车牌号为京PXXXX1大众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到北京市X区X桥X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定损中心进行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5万余元。李某于2014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区分局X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辩护人根据本案案情提出的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还等辩护意见予以全部采纳。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危害结果,加之辩护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等,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办案小结】
    关于本案中,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1、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限定。虚构标的的只能是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保障的主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在投保时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确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五种情形: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对事故的发生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在实践中一般多表现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责任内容
    1、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仍然为之。
    2、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采取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确实不当,但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所有账款全部退回,可见张某系真诚悔罪。出于内心真诚悔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可能性非常小,法院对其试用缓刑更有利于张某的矫正。刑罚的目的是制裁犯罪,保护法益,并且罪责刑应相适应。法院的裁判可以说使得国家与个人均受益,矫正一个可以矫正、矫正的可能性特别的的,远远胜于拘留改造。再者,对张某适用缓刑,也不至于危害社区,故而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判是非常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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