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1039]3诉3完胜,不但违建被否定,最后补偿多出10倍!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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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从一件违建通知开始!(本案件来自本所实际案例,禁止转载摘录)
一、2014年10月17日新津县五津镇人民政府(现变更为五津街道办事处)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称肖某擅自在自家院内新修建的8间砖混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于2014年10月23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未拆除,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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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4年11月4日上午8点,在其家人都不在家的情况下,五津街道办事处带领100多人,将其房屋全部强拆。
办案方略:专业律师总会给你完善的方案。
2015年9月我所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两个诉讼方案,首先:诉讼1:撤销五津街道办《限期拆除通知》;诉讼2:请求确认五津街道办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2015年8月20日,汪庆丰、陆迦楠律师作为原告肖某的代理人以五津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庭审理中,我方提出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违反城乡法规法等,最后撤销了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一次胜诉)
2015年12月16日,汪庆丰、陆迦楠作为原告肖某的代理人以五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实施的强拆房屋行为违法。最终法院确认被告强拆房屋行为违法。(第二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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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只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才能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处置违法建筑。
三、2016年1月28日,新津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为肖某自家院内修建的8间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其于2016年2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新津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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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规定》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行政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时,应告知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时未履行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属程序违法。(第三次胜诉)
律师点评:因早诉早准备,终获超出他人10倍补偿,皆因有胜诉!
2014年10月17日新津县五津街道办事处给原告肖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2014年11月4日对其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代理人于2015年9月接受该案,并向法院分别提起了两个诉讼,一个是撤销限期拆除通知行为,另一个是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两个案件最后均获得了胜诉。但事情还没完,新津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6年1月28日又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代理人认为这是针对性报复执法,又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诉讼,最后法院又撤销了该决定书。此后,肖某因修建地铁,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他人均按照政策每平米560元补偿,因为肖某的3场诉讼,获得了超出其他人10倍的补偿,还有2套平价住宅。原因是征收部门认为肖某家虽然没有取得相关手续,但是经过几场诉讼,法院均没有认定为她家是违建房屋,所以最后取得了超乎自己想象的补偿款。
律师建议:遇拆迁,早找律师,收获总会大于付出!
当事人遇到政府相关部门张贴各类公告、下发各种文件,需要很重视,一不小心自己的厂房、住宅、养殖场等或许就会被认定为违建等,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政府的相关文件提起诉讼,让法院作撤销或确认,如果不及时诉讼,可能会真的就是违建,征收时也不会给予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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