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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拍的照片却被告知侵权?视觉中国再次陷入维权风波

2024-10-21 0

  摄影师使用自己的照片,却被视觉中国状告“侵权”,此事之荒诞再次让视觉中国卷进风口浪尖,引发一片质疑。

  近日,星空摄影师戴建峰在社交媒体表示,接到视觉中国打来的“维权”电话,称他在社交平台上使用了173张该图库的照片,被要求赔偿8万多元。而这些所谓的“侵权”照片,均为戴建峰自己拍摄,且戴建峰本人从未授权视觉中国销售这些照片。
      用自己拍的照片却被告知侵权?视觉中国再次陷入维权风波

  图源网络,为摄影师和视觉中国相关微博

  此事持续发酵,8月16日晚,有记者搜索视觉中国官方网站发现,已无法检索到戴建峰列举出的相关摄影作品,而此前可以打开的该摄影师作品页面,如今显示“素材当前为阶段性下线状态”。

  近年来,“视觉中国”屡次因版权风波而陷入舆论争议。2019年的时候,视觉中国因为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纳入图库并宣称有版权而引发吐槽。随后,网友发现,各大互联网或电商公司的logo,甚至国旗、国徽的图片也出现在视觉中国的版权图库里。对此引起共青团中央质疑,“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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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视觉中国现象”及其背后裹含的错综复杂的舆论、法律、社会发展等纠缠关系,正成为讨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边界、“度”等话题的一个观测点。

  关于此事有网友表示,维权找到原著作权人身上,视觉中国这种“维权碰瓷”应该得到整治,那么,网友这种说法对吗?这中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正当权益,本来视觉中国是著作权制度的受益者,但是近些年来,因为滥用权利导致屡次陷入纠纷,本质上是将维权当作自己创收和营利的手段,那么网友说它是“碰瓷式维权”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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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兴华律师进一步提到:就本次事件而言,摄影师是照片的原著作权人,视觉中国维权是否正当,关键在于它是否取得摄影师的专有许可。如果说摄影师是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把照片权利授权给第三方,并且约定摄影师不能再使用这些照片,视觉中国又有第三方的专有许可,那么视觉中国有正当维权理由,但目前难以看出此点。对此,如果视觉中国没有得到有效授权,作品的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视觉中国删除照片以减少影响,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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