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私募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组成,是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基金,表现形式目前包括公司型、合伙型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且按照资金投向不同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私募起源于美国,1976年,美国投行贝尔斯登的三名员工离职后创立了KKR,专门从事并购业务,成为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目前美国私募行业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
我国金融市场长期失衡,投资与融资两端匹配不顺。一方面,国有企业垄断金融资源,而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则融资渠道匮乏。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虽然政府三番五次表示要给予扶持,但总体效果仍然有限;另一方面,居民理财途径有限,缺乏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市场,居民理财需求长期受取抑制,风险意识较为淡薄,投机炒作行为却相当盛行。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私募基金成为投资与融资需求方的不二之选。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势头迅猛,为了规范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自律规则越来越全面、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在大市场环境与经济体制要求下,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严格要求所内律师提高业务能力,多元化学习、实践,及时关注相关动态,为促进吉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积极的态度也得到了更多企业的认可,在相关管理条例颁布后,已为多家金融企业提供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专项法律服务,并依照《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投资尽调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016年3月3日、6月7日、6月21日、7月14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赫亮律师及其团队律师王红梅,受深圳市腾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提供法律服务;受吉林省丰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受吉林省融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成为其私募法律顾问;受吉林省东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成为法律服务顾问。
2016年3月24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何春丽律师与其团队全体成员周利锋律师、李健律师,受吉林省万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提供私募法律意见。
2016年5月19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郭政律师及其团队成员支明媛律师,受中经汇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016年5月26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陈东辉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周利锋律师、李健律师,受吉林省睿信荣达股权投资欧有限公司委托,成为其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服务。
2016年7月3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王庆春律师与王红梅律师,受北京盛世春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提供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2016年7月26日,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磊律师、周利锋律师、支明媛律师受上海珩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提私募相关法律服务。
盈科长春分所的新三板、私募基金等金融、证券类业务红红火火的开展,这不得不说,在同行业中,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一直以行业标杆的高度存在,引领着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未来盈科律师将以大所风范严格要求自己,通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严格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为企业提供更为周到、细致、专业的金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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