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五十七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当为其对债务人合法持有的债权。
第五十八条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未到期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视为到期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第六十条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无需申报,由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信息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
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等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予以公示。
前款雇用人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雇用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六十二条债务人作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道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该债务人提起的或者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提起的破产申请,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以因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六十三条债务人作为票据出票人,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可以以因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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