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
在此之前,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相对而言,虽然香港仲裁裁决早就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内地得到认可和执行,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苦于无法针对位于内地的被申请人财产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安排》出台后,总体来看,内地法院将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
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梳理和解读《安排》对于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规定。《安排》共十三条,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做了全面规定。
保全的范围
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只有在知识产权中较为常见,普通商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行为保全申请较为谨慎,较少有法院愿意准予行为保全申请。
顺带提一句,香港属于英美法系,香港法下的临时措施与内地的保全措施不尽相同。《安排》第1条即规定,“保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以在争议得以裁决之前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采取行动防止目前或者即将对仲裁程序发生的危害或者损害,或者不采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或者损害的行动、保全资产或者保全对解决争议可能具有相关性和重要性的证据。
何谓“香港仲裁程序“?
根据《安排》第2条的规定,香港仲裁程序需要满足两点要求:一是仲裁地在香港;二是仲裁案件由满足特定条件的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安排》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确定该等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安排》此条对于仲裁程序籍属标准的规定,排除了名单外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寻求内地法院的临时救济。提请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时留意该机构是否包含在名单内。
申请保全措施的时间节点
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除了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还可以在有关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前申请保全。但是,与申请内地仲裁前保全一样,当事人需要在30日内向内地法院提供仲裁已经受理的证明,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向谁提出申请?
申请香港仲裁保全的,与申请内地仲裁保全一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由其转递内地法院进行审查。申请香港仲裁前保全的,《安排》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申请内地仲裁前保全的情况,我们理解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管辖法院
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会拒绝当事人针对该法院所在地以外的财产提出的保全申请,因此建议当事人事先确定对方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确认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还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且事先了解相关法院的实践操作情况。
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保全申请书、担保文件、仲裁协议和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如是申请仲裁保全的,还应该提交仲裁申请文件和仲裁受理证明。其中,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仍然需要办理证明手续。如果是在香港形成的,则需要办理公证和转递手续。没有中文文本的文件,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和拖延,建议直接提供当地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译本。
对于保全担保,根据我们的经验,实践中一般都是提供管辖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或者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费率一般在千分之二左右。
安排的生效时间
《安排》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区完成内部程序后,同时在两地生效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而言,在国际仲裁中,除了法院,仲裁庭亦可以作出临时措施的决定或者命令。《安排》第11条规定,本安排并不减损内地和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庭和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利。根据该规定,我们理解,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并不减损其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的权利。
综上,《安排》首次对于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提供了依据,安排生效后,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即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采取包括财产保全在内的临时救济措施,从而保障将来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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