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个人信息保护法:逻辑、重点及建议

2024-12-1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历经三读,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结束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律缺位的历史。加上此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安法》”),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型。

 

我们将深入分析《个保法》的立法逻辑及重点规则,为相关企业的应对提供初步建议。

,
,

一、《个保法》的立法逻辑

,
,
,
,
,
,
,
,

(1)取得个人的同意;

(2)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
,

二、《个保法》的重点规则

,
,
,
,
,
,
,

(1)目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2)额外告知要求:设置显著的提示标志;

(3)用于其他目的的限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
,
,
,
,
,
,
,
,

(1)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个人信息接收者、个人信息接收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类型等。但如在豁免告知的范围内,则可不履行告知义务;

(2)如以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则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如依赖其他合法性基础,则无需取得同意;

(3)境外接收方未被国家网信部门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

,
,
,
,
,
,
,

(1)CIIO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处理者:在本地存储的基础上,如确有需要向境外提供的,需经过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但另有规定可以不评估的除外;

(2)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专业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者与境外接收方签署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或者遵循其他法定路径,三者择一。

,
,
,
,
,
,
,
,

(1)基础性权利: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知情权、决定权、限制和拒绝处理权。知情权是决定权和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限制和拒绝处理权是决定权的展开。

(2)具体权利:对个人信息的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权。

,
,
,
,
,
,
,
,

(1)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3)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4)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
,
,
,
,
,
,

(1)移动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2)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服务商;

(3)提供基础性网络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如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平台型APP,譬如搭载小程序的微信。[3]

,
,
,
,
,

(1)

,
,
,
,

《个保法》第7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具有相当的威慑力。根据该条规,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疏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主体处以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处罚对象既包括处理者,也包括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

,

(2)

,
,
,
,

《个保法》第69条确立了过错推定规则,即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该条还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赔偿标准,对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或利益难以确定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3)

,
,
,
,

《个保法》第70条还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个保法》出台前,《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就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给予法律支持。据公开报道,已有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在内的14省市的检察机关陆续探索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深圳、福建、四川等地检察院亦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

四、 对企业的建议

,
,

注释

,

[1]张新平:《智能视频监控之法律与技术的嵌合治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

[2]张新宝:《互联网生态“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设置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

[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张新宝:《互联网生态“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设置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