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会通过给车辆投保或者安装电子设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如何保护非机动车、行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具体情况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简介:交通事故逃逸后被判刑。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河南G×××××捷达小型车,沿原阳县惠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阳县看守所以东的惠民街。在与元朱路路口,与受害人王乙驾驶的一辆沿元朱路东西向行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受害人王乙死亡,两车均死亡。被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用手机匿名拨打110、120报警,随后弃车逃跑。 2014、6、17,被害人王某义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新乡市元伟法医鉴定,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临床法医鉴定研究所。他受伤并患有尿毒症。经住院抢救治疗,最终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创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4、6、24月,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后,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4、5、22月日上午,被告人黄某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 2014、5月26,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B家属赔偿20000元。
又查明,受害人家属与被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共计130000元(其中支付现金70000元,20000)元支付,宇G×××××捷达品牌小型车售价为40000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理解。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即从2014开始计算)年7月1至2016年6月30。)
律师声明:什么情况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法律。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不给右侧驶来的车辆让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结果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他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第二条第一项及第本解释第二条(具有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追诉的行为。 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第第(一)项符合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全身或主要受伤对事故负有责任; 应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这是自首,而且是初犯。事故发生后,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理解,也确实表现出了悔恨之情。这是一起过失犯罪,个人风险并不大。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是“交通事故被判刑后逃逸,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介绍。在此提醒大家,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罪,交通肇事逃逸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涉及被动不救行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证明有直接故意,如果事实上没有“死亡或者伤残”的结果,就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对犯罪未遂的惩罚。如果您对法律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致电我们。
(陆方正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