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论典》父母能否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
2022年10月19日,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炬传媒《说法论典》栏目播出了“父母能否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普法节目,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呼和浩特律所”)青工委主任、应急委员会副主任蒙永志律师受邀录制。
《说法论典》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联合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呼和浩特市广播电视台共同制作的一档法治访谈节目,旨在打造全民普法新阵地。
《说法论典》节目以“法治生活、服务群众”为宗旨,紧紧围绕社会热点法治事件和基层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通过律师说“法”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条文解读,对案件纠纷进行法理评析,对焦点事件进行法治研讨,引导群众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
节目中,蒙永志律师就 “父母能否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 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解析,相关内容如下:
现如今,很多家庭在购置房产时出于避税或者是购房政策的原因,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之后可能会出现需要出售此类房产的情况,大部分父母的自然想法是房屋由其出资购买,自己又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只是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其作为法定代理人是有权处理子女的事务,想当然的认为自己可以处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实际上并非如此,蒙永志律师讲到,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子女虽然不能独立实施购置房产这样的重大事宜,但是父母经过法定的程序代理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房产所有权即归子女。蒙永志律师强调,我国物权采用的是公信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属规定要看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主体,如果说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那么房产就是未成年人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孩子的,而不是父母的。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充分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蒙永志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内蒙消费者协会律师团聘任律师库成员,呼和浩特市天使公益协会会员。
执业信仰:以做一名好律师而不懈追求和辛勤耕耘。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执行异议。
个人荣誉:
2013年,获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员工”
2015年,获得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最佳成长律师”
2016年,被评为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律师”
2019年,获得盈科呼和浩特“2019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2020年,入选呼和浩特市优秀青年律师后备人才名单
2021年,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2020年度“优秀刑事律师”称号
2022年,获得盈科呼和浩特2021年度“优秀律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