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动态】电池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北京将立法处罚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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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14:45:34来源:法制晚报
?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洁)北京市将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拟规定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规的可能会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5月3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 ? 去年全市产生工业危险废物12.69吨
? ? 据介绍,危险废物属于具有腐蚀性、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目前分为46类479种,一般根据产生来源不同分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药剂,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管等社会源危险废物。
? ? 2017年,全市共产生工业企业危险废物12.69万吨,医疗废物3.68万吨,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机动车维修和实验室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
? ? 废旧电池拟禁混入生活垃圾
? ?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拟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危险废物回收设施,分类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 ? 机动车销售者应建废旧电池回收网络
? ? 针对机动车维修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监管,环境风险较大。 条例草案提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而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实行产品编码,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
? ? 此外条例草案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自行或者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或者投入专门设置的生活垃圾回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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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京宇(EN050)
来源:2018年5月30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