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人是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追认杨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杨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张先生、周女士就购买房屋达成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认定为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签订的合同。
购买房屋无论对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而言均属于重大事项。按照交易惯例,出卖人、买受人应当知悉买卖的房屋市场价格,故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杨先生、辛女士在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时知悉涉案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通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约定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而该行为客观上对于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定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鉴于此,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于2016年4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周女士要求杨先生、辛女士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房屋买卖合同是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签订的,杨先生、辛女士基于该合同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女士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人。现该房屋买卖合同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周女士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求杨先生、辛女士返还房屋,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对于周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