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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破产程序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研究

2025-01-12 0

导  语

 

企业进入不同的破产程序(含清算、重整、和解),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或解除会产生不同影响。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破产重整或和解,劳动合同可解除。但劳动合同是自然终止或解除,还是经通知(或协议)终止或解除,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也有不同做法。

 

本文拟对不同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法律依据、时间节点、终止或解除的方式、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等问题加以梳理,以期为管理人提供借鉴。

 

一、破产清算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破产宣告前劳动合同解除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的管理人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为基准日,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管理人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停止营业时间为基准日,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管理人在调查了解清楚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后,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管理人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破产宣告后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有的管理人认为裁定宣告破产之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无需书面通知职工;有的管理人认为裁定宣告破产之日,劳动合同终止,但需要书面通知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有的管理人认为裁定宣告破产后,需要书面通知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管理人实务操作建议

 

1、破产宣告前的实务操作建议

 

(1)解除劳动合同的基准日。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基准日。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管理人可在考虑企业是否继续营业、是否存在清算转重整或和解的可能、对职工情况的了解等因素的基础上,自由裁量解除劳动合同的基准日。

 

(2)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第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企业可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企业单方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破产宣告后的实务操作建议

 

(1)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

 

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观点,不符合管理人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需要职工予以配合的实际情况,也容易与职工就劳动合同终止产生争议。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宜理解为宣告破产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管理人以此为由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与职工订立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工作交接、社保档案关系转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认为[1],在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程序中,均存在企业继续营业的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需要继续营业的,宣告破产就意味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不问是否继续营业,扔下工作就走,显然是不可行的。将宣告破产视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更具有可行性。何时终止劳动合同,取决于管理人在法定事由发生后何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宣告破产裁定作出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实务操作中,存在劳动合同终止日是裁定作出日、裁定送达日、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日之争。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检索到19篇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2020)鲁1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等大多数裁判文书认为,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劳动合同终止;(2018)鲁17民终2209号民事判决书等少数几篇裁判文书认为,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劳动合同终止。没有裁判文书认为终止通知到达之日,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36号文书样式规定,宣告企业破产用的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节点是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

 

综上,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自宣告破产的裁定作出之日终止。

 

二、破产重整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破产重整模式与劳动合同解除

 

1、存续式重整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存续式重整,王欣新教授认为,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核减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的外壳之内进行重整,虽然企业的股东可能会发生变更[2]。

 

(1)保留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1日,甲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期间,管理人以“继续营业保留必要的职工储备,以备随时开工生产”由,没有与80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6月3日,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八家公司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2020年9月30日,破产受理法院裁定批准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八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公司与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3]。

 

根据重整目的和重整计划要求,甲公司在重整期间保留了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则全部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1月9日,乙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期间,乙公司管理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与所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4]。

 

根据重整目的,乙公司在重整期间解除与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

 

2、清算式重整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清算式重整,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有确切含义。有律所认为[5],清算式重整就是在破产企业重整过程中参照清算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分配等,而不再转为清算程序;或者,将债务人财产清算方案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债务人财产清算后,并不必然导致企业主体资格消灭或不消灭。有律所认为[6],清算式重整就是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得出普通债权清偿率,并以此为基础,引进战略投资人,免除超额部分,实现企业的断尾重生。清算式重整集破产清算的效率价值以及重整程序的挽救功能优势,对债务人资产处置变现清偿债权,保留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

 

(1)保留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29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15民破7号-8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丙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规定,丙公司以清算式重整方式,整体处置老旧主营业务资产,保留新型制造类业务和生产服务型业务,重整主体依然存续[7]。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主体持续经营新型制造类业务和生产服务型业务,与部分职工保留劳动合同。

 

2022年9月2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682破2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批准丁公司清算式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规定,丁公司资产分为重整资产和处置资产,将重整资产与处置资产、公司债务剥离。重整资产经评估后通过网上竞拍方式处置,竞拍价高者即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拍卖价款后,受让丁公司100%股权,形成重整后的新丁公司。重整投资人及新丁公司对丁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重整投资人负责新丁公司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丁公司与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保留至重整资产竟拍成交时止[8]。

 

根据重整目的和重整计划要求,在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丙、丁公司保留或部分保留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8月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批准戊公司清算式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对戊公司进行清算式重整,公司性质及主体资格不变,重整投资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债务,重整投资人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戊公司100%股权及对应资产的实际控制权(不包括货币资产),债务人的负债将按照重整计划予以剥离。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全部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清偿结欠的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9]。

 

根据重整目的和重整计划要求,戊公司在重整期间保留劳动合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3、出售式重整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出售式重整,又称事业让与型重整,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即继续营业价值,以及未转让遗留财产的清算所得即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10]。

 

(1)保留劳动合同。

 

2021年7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10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批准己公司股权出售式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规定,以评估价值30,508,365.06元为起拍价,将己公司的整体资产上挂阿里破产资产拍卖平台,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重整投资人取得己公司100%股权;己公司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所有生产资质、体系认证、专利等无形资产予以保留;公司生产不停、队伍不散、市场不丢,持续进行经营[11]。

 

根据重整目的和重整计划要求,己公司在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保留了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3月20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4民破3-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庚公司资产出售式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规定,庚公司所欠职工债权全额清偿,重整投资人整体收购庚公司全部有效资产并接收全部职工[12]。

 

根据重整目的和重整计划要求,庚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解除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由重整投资人全部接收。

 

4、预重整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

 

预重整,是指为及时有效对接司法重整,相关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同时,以短期内可以实现债务人庭外重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对相关申请预案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同意在破申程序内,由相关当事人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自行开展庭外重组,人民法院给予相应法律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的程序机制[13]。

 

(1)保留劳动合同。

 

2022年3月10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1破申6号决定书和121号决定书,依法对辛公司和壬公司启动预重整。

 

2022年9月8日,法院作出(2022)苏0581破64号、6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两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已有明确的意向投资人并提交预重整方案,虽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预重整方案,但两公司仍具有重整价值,故裁定受理辛公司和壬公司破产重整,2022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2022)苏0581破64号、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两公司合并破产重整。2023年2月22日,法院作出(2022)苏0581破64号、65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两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预重整方案规定,临时管理人将预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表决后,申请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然后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裁定批准后,通过网络竞拍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和投资金额。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对价后,取得两公司100%股权及对应的公司资产,两公司法人资格保留,业务人员保留[14]。

 

根据重整目的和重整计划要求,辛公司和壬公司在预重整期间、重整期间、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均保留了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破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葵公司被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制定的《预重整计划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8日表决通过。2020年12月17日,法院裁定葵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0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2019)苏0583破2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批准葵公司《预重整计划》(即《重整计划》)。

 

预重整计划规定,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投资款后,取得葵公司100%股权及对应的房地产、银行存款等资产。管理人收到全部投资款后,协助投资人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后,管理人将财产和运行事务移交给投资人。鉴于葵公司原有职工已全部离职,为恢复生产经营,投资人需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录用原有职工[15]。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葵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依法解除与所有职工劳动合同。根据预重整计划要求,葵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新招聘职工。

 

(二)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实务操作建议

 

1、解除劳动合同的基准日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基准日。预重整期间、重整期间,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管理人在考虑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实际需要、企业是否继续营业、重整模式的选择等因素基础上,可自由裁量解除劳动合同的基准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应当根据重整计划安排确定是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企业可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经济性裁员。

 

管理人可根据企业持续经营的实际用工需求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达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减人员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制定裁减人员方案。

 

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包括:裁减人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人员名册、经济补偿、工作交接、社保档案转移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职工要首先留用或不应当首先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具备特殊情形的职工不能裁减。

 

第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第四,落实裁减人员方案。

 

企业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

 

三、破产和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破产和解与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以“破产和解”或“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关键词,检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到的破产和解案例一般有如下特点:债务人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债权数额少,债务人股东或第三人提供偿债资金或偿债担保,破产清算转换成破产和解,程序简短高效[16]。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不管是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因涉及的职工人数少,且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偿债资金完全覆盖职工债权,职工权益能完全得到保障,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劳动合同在和解期间保留,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解除

 

2013年12月27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寅公司等四公司的合并和解申请。2014年2月25日,法院裁定认可寅公司等四公司的合并破产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载明,寅公司等四公司在破产和解后,仅保留远洋渔业业务。根据以上事实,寅公司关于其在破产和解后终止了收购乌拉圭某渔业公司业务的主张,可予采信。但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对寅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2月25日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于2014年11月27日向寅公司提出辞职,本院依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1月27日解除[17]。

 

寅公司在和解期间保留与职工劳动合同。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决定了寅公司需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产生与职工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后果。和解协议相关内容仅是寅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寅公司没有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当然自动解除。

 

(二)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实务操作建议

 

协商为主、单方解除为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书面通知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保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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