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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伪造拆迁协商笔录如何救济?

2025-01-02 0

【案情概览】:
        冯先生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南新村,2012年初,因石家庄新客站广场及道路配套工程建设,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
        在诉石家庄市建设局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违法一案中,石家庄市建设局提交了几份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协商笔录作为其受理裁决申请合法的证据之一。笔录记载,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多次与当事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当事人均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而据当事人讲述,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未与其进行过所谓的协商,当事人也从未被要求签署过任何笔录。
        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律师意识到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伪造与当事人的协商记录。在庭审过程中,经查验笔录原件,律师发现,笔录后的三名工作人员签字笔迹高度相似,律师当庭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随后,石家庄市建设局撤消了其针对当事人房屋作出的裁决书。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是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同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本案中,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伪造与当事人的协商记录,石家庄市建设局未经严格审查作出的裁决书违法。
【办案点睛】:
        实践中,拆迁人伪造与被拆迁人的协商记录的案例不在少数,本案能争取到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所谓《协商笔录》存在硬伤,即拆迁人三名工作人员的签名均出自同一人之手。当然,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必须要注重细节,面对冗杂的案件材料抓住重点,毕竟案件本身从来都不缺乏线索,唯独缺乏发现线索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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