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江苏南通一家生产电脑和手机键盘等零部件的美资企业由于经 营管理不善和市场竞争力的加剧,财务赤字高居不下。于是,在香港的母公司决定 对该企业进行裁员50%的处理,并根据裁员以后公司的表现,决定进一步安排。南通公司旋即开始着手裁员的前期处理工作,并于2007年11月向工会和员工正式宣布裁员,并公示裁员及员工补偿方案。由于这家美资企业在当地的福利待遇还不错, 且该公司大部分职位为一般操作性职位,被裁员工离开公司以后就业竞争力较小, 所以很多员工不希望在此次裁员中被处理掉。该企业的一部分女职工经内部紧急磋商以后,采取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办法,即在正式裁员实施之前,想尽办法让自己怀孕。30天以后,南通公司按照公示以后的裁员方案宣布裁员时,其中的20余位女职工提出异议。她们拿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在最近一段时间被诊断为怀孕,希望公司将她们从此次裁员名单中去除。公司管理层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咨询,确定对这些员工不能实施裁员。
专家分析 ;
这是一起涉及女职工裁员的非常特殊的裁员案件。女职工在法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且还需依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薪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1条(非过失性解除)、第42条(经济性裁员)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从合法性应对而言,这些女员工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通 常,在女职工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较多,比如在“三 期”调整岗位、调整薪资或者甚至解除合同,很少会遇到女职工充分利用自己的合法 权益甚至是故意行使法定保护权而对抗企业的情况。在处理本节案例的过程中,企业 后来依法去除了裁员女职工的名单。
实务指南
在女性员工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企业尤其应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 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女性员工特别的福利待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 管理女职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岗位。《劳动法》第5 9条规定, 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 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业和《体力劳 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 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 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1 )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 。( 2 )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4)哺乳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劳动。
3.留意和掌握与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法定例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只有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 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余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第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适用,至少需要等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关联法规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 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6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7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曰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 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 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 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10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