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疫情期间的“在线庭审”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拥有潜伏期长、传染性强等特点。防控新冠疫情的有效手段是限制人员的流动。限制人员流动最大的问题是会导致原来需当面处理的事情变为不可能,比如开庭。但是社会要运转,工作要开展,于是在线作业的需求、优势和重要性就陡然增加了。
就诉讼方式本身而言,实际上在线诉讼、在线庭审并不是本次疫情期间才产生。事实上,2018年之前就已经有法院在个案中采取在线庭审的方式审理案件。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疫情防控凸显了通过互联网审理案件的优势。近期,最高院、部分省法院及地市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网上庭审”的规则。
经检索,除最高法院原有的法庭规则、庭审直播规则、庭审录音录像规则、民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外,从疫情发生至2020年2月19日,最高院、山东高院、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常州中院、无锡中院、南通中院、营口中院及新疆哈密伊州区法院等相继出台了“在线庭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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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期规则标题及内容可以看出,法院使用了“互联网法庭”、“互联网庭审”“远程视频庭审”、“在线庭审”、“网上庭审”等多种表述方式。为简便起见,本文采用“在线庭审”进行表述,对相关规则进行梳理,并就律师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
二
“在线庭审”的适用前提——当事人同意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是六大试点内容之一。最高院为此颁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繁简分流改革办法)。实施办法规定“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在线诉讼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要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从我们检索的规定看,均要求取得当事人事先同意。
近期出台的“在线庭审”规则也体现了当事人同意是“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方同意但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最高法院在繁简分流改革办法中规定试点法院在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近作出的《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中也采用了这一办法。我们认为这种方式避免了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而导致“在线庭审”无法进行的困难,可以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
是否同意,要思量
在具备“网上庭审”的条件时,我们建议律师积极拥抱变化,与法院一道提高诉讼效率。但如存在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则不适合“线上庭审”,建议选择线下庭审。
另外,我们发现几个地方法院在规则中规定,“对违反法庭纪律训诫无效的,通过软件强制其退出连线,若庭审中原告方被强制退出连线,按撤诉处理;被告被强制退出的,按缺席处理”。对于某些法院前述强制退出连线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之内容,因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其合法性有商榷空间。我们认为这固然有特殊时期强化庭审秩序的考虑,但缺少上位法支持,也不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作为建议,我们认为律师应事先评估相关法院案件适用的当地“网上庭审”规则及准备出庭的客户状况,在必要时选择线下庭审的方式。
四
对律师参加“网上庭审”的建议
结合“网上庭审”的特点,我们提出如下六个建议。
提前熟悉庭审平台,掌握证据上传和质证方法。目前,各地法院采取的庭审系统并不统一,如“云间网上庭审系统”“上海法院微开庭”等。各系统的操作要求和方法不同。务必提前熟悉庭审平台,掌握证据上传和质证方法。
提前了解操作要求,准备客户身份证明原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在线诉讼通知要求,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山东高院、上海高院均规定,个人当事人的,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这在线下庭审中是没有的。因此,我们建议提前与法庭沟通操作要求,准备客户身份证明原件。
不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尽管开庭场所不在法院了,但是根据规则,未经允许仍不得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律师应模范遵守法庭纪律,不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
如有证人作证,应仔细沟通。“网上庭审”时,如有证人作证,应确保其不得旁听,否则证人被污染将失去作证资格。此外,还应专门向法院了解规则。如南通中院规定证人不得与当事人于同一场所参加网上庭审。这种情况下,就要提前准备,协助证人掌握庭审所需要的技术条件。
保持手机静音,但不要关机。“网上庭审”时,可能存在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断线,按照规则,应暂时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这时手机畅通就十分必要,否则断线后联系不上,可能构成擅自退出连线。部分法院直接规定了擅自退线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建议律师事务所设置开庭室。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关于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中国庭审公开网近期的庭审录像,有一部分是“在线庭审”。通过观看这些录像,我们发现了参加庭审时有待改进的地方,比如回音、摄像头角度不佳、背景混乱、着装不整洁等等。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应结合“网上庭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场所环境、维护律师执业形象。庭审时,律师使用的场所应体现专业性,确保肃静、整洁,且保持庭审中无干扰。有条件的,事务所可将独立、可锁、隔音效果较好房间设置为开庭室,室内设计时考虑光线、摄像头、收音、背景等因素,庭审时在门口放置“正在开庭”的提示牌。
五
结语
互联网技术及应用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迅猛发展, “互联网+”已经成为连接全世界、提高效率的不二选择。互联网技术同法律的结合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发展趋势,中国互联网技术在法院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已经有相当的发展。诚然,对于诉讼而言,在线庭审程序同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尚有某些技术上的困难,比如,在线庭审程序中如何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识别并发表质证意见、通过在线庭审获知的证据信息是否足以对其真实性作出同线下庭审同等的识别水平等问题,不一而足。本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在20个城市的法院开展,探索健全电子诉讼的相关规则。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或许能刺激中国互联网技术同诉讼程序的深度融合,使得“法庭”这个古老传统之地作出改变,使“在线庭审”更早常态化。果如此,则中国的营商环境会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