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60后,70后来说,很多人通过学习或者其他的方式离开农村生活,村子里那一砖一瓦,一草一木永远是我们魂牵梦绕的地方,更是寄托着一份对先人的思念。这里不仅仅有回忆和眷恋还有祖辈留下来的宅基地,这些宅基地被作为遗产一代一代的传承着。随着农村的发展,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已经不在农村生活的孩子还能获得祖辈留下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吗?按照我们国家相关规定,户口迁出本地的人,是没有权利继承宅基地的,难道走出农村的孩子丧失了享受这部分利益的权利吗?
王先生的爷爷在五十年代的时候购买了位于通州的宅基地,爷爷买下这块宅基地之后,一直是爷爷一家和二爷一家共同居住。多年前,二爷爷的继承人胡某欺骗王先生的父亲,签了一份关于宅基地的赠与协议,其他兄弟姐妹均不知情。如今宅基地面临拆迁,胡某拿出村委会开的一个证明,声称自己是唯一的被拆迁人。面对胡某的说法家人均不认同,可又不知该如何维权,因此求助节目组,希望能够得到专业律师的指点。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东坡律师和帮忙团成员赵可老师,将在节目中帮王先生逐一分析宅基地拆迁以及相关利益分配的问题,帮王先生走出困境。
案例回顾
五十年代王先生的爷爷在通州区一个村子里购买了一块宅基地,爷爷还有一个弟弟,王先生一家称其为二爷爷,在买下这块宅基地之后,一直是爷爷一家和二爷爷一家共同居住。现在这两位爷爷都已经过世了。
王先生兄弟姐妹几人作为爷爷的后代,都已经不是村子里的农村户口了,而且都没有在这块宅基地居住。二爷爷的后代胡某,是农民身份直到目前都还在村里居住。
2017年,村里拆迁,村里给胡某出具证明,证明中表示,爷爷宅基地上的三间房已经自然坍塌,并且认定胡某是这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二爷爷的后代胡某,不仅让村里出具了不符合事实的证明,还将拆迁安置房以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全部据为己有。
王先生一家认为,这个宅基地都应该是自己家的,整个院子都是爷爷当年买下的。拆迁之前虽然没有进行房屋或者土地的登记,王先生一家兄弟姐妹几人也因为念书,户口都已经不再是农村户口,但是王先生一家手中一直保存着爷爷当年买这块宅基地时的地契。
王先生一家曾经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至通州法院,最后判王先生一家败诉,因为一些原因没上诉,导致二审再一次驳回了王先生一家的诉求。难道王先生一家真的没有权利享受爷爷当年购买的这块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吗?让我们看看陈东坡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听完了王先生的陈述,陈东坡律师表示,对于之前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之前王先生的诉求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实它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也就是说当您觉得人家把您的房子给拆了,然后给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适用于这个案由。同样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情况下,王先生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曾经爷爷盖的三间房子是胡某拆的,所以从这个角度去诉讼风险比较大。另外从这个角度来诉讼的话,实际上案由不是特别的准确。
针对王先生一家的事情,其实房屋是农村的宅基地地上建筑,虽然说农村的宅基地原则上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上面是有房屋的,作为宅基地的地上建筑王先生一家是可以继承的。那么底下的这个院子,也就是所谓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王先生一家也是可以使用的。目前的情况,房屋已经灭失。依据我们国家的土地基本制度,农村的房屋一旦出现坍塌,村集体要收回来同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说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相当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全部收回。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收回,也应该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王先生一家现在主要的诉求是针对拆迁利益。在拆迁利益中,有很大的一部分是所谓的区位补偿价格,这个区位补偿价格是跟宅基地的大小面积紧密相连。陈东坡律师表示,如果村集体没有把宅基地使用权给收回,然后王先生主张区位补偿价值是有这个可能的,比之前财产损害赔偿的诉由要更为合理。
同时,王先生也可以以分家析产为案由起诉,分家析产其实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因为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对宅基地拆迁得到的拆迁利益。在王先生家庭中,爷爷购买的宅基地,一直是爷爷一家和二爷爷一家共同居住,共同建房而产生的家庭共同财产。这种财产在祖辈去世之后,就形态而言已经发生了转化,变成了共同的拆迁利益,更接近于家庭共同财产的概念。这样的话通过分家析产这个案由,能够把拆迁利益进行适当的划分、分割,同样可以达到王先生一家的诉求。
对于王先生家人所顾虑的,自己家被六方小组认定,如何将被拆迁人推翻的问题。实际上这种因为拆迁而导致的分家析产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来说,都会只由一个人进行拆迁,这个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如果按照分家析产角度去分析的话,并不当然是因为你是唯一的被拆迁人,拆迁的利益就只归你所有。家庭中的一个人面向政府开发商去拆迁,获得的利益如果有其他的权利,那么其他人对于自己的权利是可以直接向被拆迁人主张的,是可以要求分割拆迁利益。
陈东坡律师建议王先生,目前在证据方面,主要缺失的是一开始爷爷在购买这块宅基地时的形态,以及在买过来之后的形态是怎样的,包括到最近所谓的拆迁之前它的形态是怎么转化的,如果说因为时间的问题,确实没有书面证据的话,证人证言也是可以的。
嘉宾支招
在听完了王先生的叙述后,赵可老师表示,从王先生现有的证据来看,确实可以证明当时房产和宅基地都是当事人王先生的爷爷购买的,然后是和二爷爷一起在地上各自建了房子,这个事实应该是没有争议的,所以说爷爷的三间房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在王先生的叙述中,提到因为自己的父亲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这份赠与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如果爷爷已经去世,那么这三间房是爷爷留下的遗产,在爷爷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所有的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来平均分配这三间房产。显然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写了同意赠与,那么这个赠与恐怕是不成立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不考虑房子是被拆除了还是自然灭失,首先应该可以确定的是赠与协议无效。那么接下来如王先生所说,关于房产所涉及到的宅基地的利益王先生一家仍然是有权利的。
在撤销赠予协议的前提下,截止到拆迁为止,回溯所有的继承人,对这部分房产包括覆盖到集体宅基地上仍然有权利。那么根据目前拆迁已经完成的情况,所有的利益都已经补偿给二爷爷的继承人,赵可老师建议王先生一家人可以跟胡某打一个分家析产的诉讼。 由王先生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要求对于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然后把属于王先生一家人的份额从二爷爷的继承人胡某手中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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