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律师经验,现为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娴熟的服务技能,律师从业以来先后办理了数百件诉讼、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带领团队办理过数以百计的诉讼案件,积累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专业的刑辩技巧,擅长办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同时,在公司刑事合规及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风险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当事人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方主动支付了违约金,且在支付前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下调,应视为其对已履行的违约金放弃了请求调整过高的权利。如其再请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