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管你是上班还是买房子或者是做生意,都需要经常经历签订合同的过程。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问题上,都不能绕过一些文字游戏,往往掉入商家的陷进里面。所以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自己利益相关的重点词汇,毕竟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不是很熟识,实在看不懂的合同可以来找《律师帮帮忙》,我们有专业、靠谱的律师来帮您,千万别马马虎虎就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最后肯定是您要面对得不偿失的局面。
今天来到节目中寻求帮助的丁先生,就是因为自己不识字,在还没有弄明白合约内容的情况下就已经签字,结果给自己惹来不小的麻烦。锁定今晚BTV科教频道19:08分《律师帮帮忙》栏目,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苏宝阳律师和帮忙团成员赵可老师,将为丁先生支招,帮助丁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顾
2015年7月,丁先生将自己的十一亩土地承包给了一个年轻人。丁先生本人不识字,也不懂法,在与对方签订协议的时候,并未搞懂协议中的内容,就草率的签了字。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十一亩土地上包括了三个日光温室,八个大棚等价值五十多万的地上物。
丁先生表示,自己在签订合约时因为不识字,需要对方将合约内容逐字逐句的念给自己听,对方未将关于地上物约定的这一条读出来,这才导致已经70多岁的丁先生糊涂的签订了合约。结果原本应该为“使用权”的合约内容被换成了“所有权”,这一下丁先生地上物的所有权都归了承包土地的人。这让丁先生很是气愤,认为这份合同的签署具有隐瞒和欺骗性质,丁先生一怒之下便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希望之前签订的协议不予成立。
如今,对方不愿归还地上物,并且丁先生很难联系到对方,面对这样的情况丁先生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让我们看看苏宝阳律师和帮忙团成员赵可老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听完了丁先生的叙述,苏宝阳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形成合同的时候如果存在重大误解,事后是可以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合同继续履行有效,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不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作为发包方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将合同撤销。丁先生自签订合同以来,都承认自己的十一个大棚是给承租方使用的,而不是将大棚的所有权交给对方,但合同中恰恰约定的是这些东西归乙方也就是承租方所有,在此约定上双方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以理解为,物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有权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物的使用权只有使用,不能处分,不能分配。
在丁先生所签订合同的第六条第三款中约定,此地如被占用,所有赔偿应归乙方也就是承租方所有。这条显然已经有失公平。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丁先生,而乙方只是租赁人,在遇到政府拆迁所得补偿的时候,地上物如果是承租方建设的,那么针对地上物的补偿是归承租人所有的,而对于土地面积使用权方面所得到的补偿,一定是丁先生本人。
苏宝阳律师建议丁先生,凭借自己身份证原件,到相关的法院调取之前的资料,我们会根据丁先生所提供的资料,帮助丁先生权衡利弊,选择合适的角度再次启动法律程序,帮助丁先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帮忙团观点
在听完了丁先生的遭遇之后,帮忙团观察员赵可老师也从专业的角度上给予了丁先生帮助:丁先生双方对于土地的租赁使用其实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关于合约中地上物的所有权是有争议的。
由于合同中约定,地上物的所有权为乙方也就是承租方所有,现在即便对方将温室大棚拆了或者改建了,给丁先生造成了损失,丁先生也没有办法向对方追究责任,要求赔偿。所以建议丁先生先把之前案件当中涉及的所有文书从法院中调取出来,这点是没有问题的,作为当事人,法院肯定会配合丁先生进行复印相关资料的。
如丁先生所说,自己年纪也大了,又不是很懂法律又不识字,所以在处理跟自己的生活、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建议丁先生能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丁先生办理,至少也一定要找一个识字的人,对事情有所了解,能理解丁先生意图的人来协助办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对于刚才说的,对方在合同中可能涉嫌欺诈,也可能涉嫌重大误解,这些怀疑是需要有证据来支持的。不能说因为自己不识字,不理解,就全否定原来签过的合同。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双发的法律,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就这份合同的相关事项,签署了相应的文字,那么在您签字的同时,就认可了双方的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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