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祖宅遭强拆,一夜之间无家可归。故此,房主王女士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最后在京云律师的努力下本案获得了胜诉。
王女士是北京市某区的村民,因家中人口众多,而原有的祖宅面积狭小,且年代久远早已破旧不堪,加上王女士儿女已经成家,急需住房。于是王女士拿出一辈子积蓄决心对房屋进行翻建。2010年,房屋建成,一家人聚居在一起其乐融融。在他人提醒下,王女士于2011年11月25日,取得了村镇建设规划科出具的《宅基地临时准建证》。
谁承想,2020年9月11日,镇政府向王女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王女士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并要求她于2020年9月14日之前自行拆除。然而,就在王女士四处托人托人找关系要求政府考虑其家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办手续的时候,2020年9月15日,镇政府便组织了人员对王女士房屋进行了拆除。看着自己的房屋被拆,一家人即将流离失所,王女士急忙报警,但仍未能阻止强拆行为。
唯一住宅被强拆,无家可归的王女士,为了维权,在网上知晓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其来进行法律维权。京云团队介入后,指派任海峰律师具体负责本案,全权处理王女士的拆迁维权事宜。确定维权方案后,京云律师代理王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拆原告王女士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一、被告行政执法主体合格。本案中被拆除的房屋位于被告管辖范围内,被告有权对此违法建设进行处理,因此被告行政执法主体合格。二、原告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本案中,经查原告建设了192平米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其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本案中,被告经调取证据、现场勘查及询问,确认本案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根据相关程序出具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故被告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虽然本案被告镇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负责其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乡村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镇政府认为原告王女士案涉房屋涉嫌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被告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王女士所有的案涉房屋确为违法建设,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根据345号判决书,法院已确认被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被告镇政府据此对原告王女士的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基础,故对原告王女士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后,经过庭审双方质证、辩论,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0年9月15日对原告王女士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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