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一房二卖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于一房两卖问题的处理,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房两卖一些基本的规定是:一房两卖的两份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在均为有效且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履行在先签订的合同,后签订的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如果一方买受人已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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