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新闻(朱海辉、何杰)碎石路一个多月没有清理干净。一名男子夜间骑摩托车撞上碎石,造成三级受伤。禁用。 2014年12月2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阻碍公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邹大兵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雷明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赔偿金283,923.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安福局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35,490.4元。被告安福乡政府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35,490.4元。
?2013年8月23日晚8时10分左右,原告邹大兵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上吉线从安福县某乡镇前往吉安县某乡镇。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出院后被诊断为三级伤残。经调查,该路段道路上堆放的砖块、碎石是被告人雷明在路边修建景观墙时造成的。景观墙的建设、管理单位为被告安福县某乡政府。该路段日常活动的养护管理部门是被告安福局。原告受伤后,被告雷明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未赔偿其他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费等费用共计662,232.3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农民家庭,经计算事故造成损失709808.1元,另加精神抚慰金2万元。事故发生路段由被告安福局管理维护。事故发生时,被告安福县某乡政府正在路段旁修建景观墙,并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相关资质的被告雷明。被告人雷明承包合同后,对该路段进行施工,并在道路上堆放沙、石、砖,占用路面宽2.4米、长15.2米,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人雷明在该路段施工已一个多月。被告人安福公路局曾通知被告人雷明,要求其清理路上的垃圾堆。但被告人雷明未能清理道路上的堆物时,被告人安福公路局应及时强制其清理。清理道路,确保道路安全。被告安福局未及时清理,造成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人雷明认为,施工现场除高速公路外没有其他堆放场所,但其未取得公路管理部门、交管部门占用道路施工的相关审批手续。三被告人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