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一审、二审案件直接进入案件审理的程序,再审申诉案件需要当事人先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承办法官对申请事由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符合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如果说在诉讼获胜是律师精心雕琢的作品,再审申请获批就是律师将工匠精神发挥到极致的成果。
日前,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张祖恩律师就通过出色的专业实力和工匠精神,成功帮助当事人通过审查,获再审裁定,为当事人争取到再一次维权的机会。
某村村民老刘与妻子育有三个儿女,刘二、刘三和刘四,刘四娶妻吴女士,生有一子刘小。1998年,老刘夫妻与子女分家析产,将自家所建房产分为四份,刘四夫妻分得部分房屋。2008年9月,刘四分得的房屋被拆迁,刘四和老刘、刘二与开发商公司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要拆迁刘家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开发商公司需支付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9万元。几天后,刘四的儿子刘小与开发商公司签署了两份购房合同,约定购房款从刘四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刘小购房的第二天,刘四收到了剩余补偿款20万元整。
收到补偿款后,刘四的妻子吴女士对拆迁事宜有异议,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称刘四自1992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作为刘四的妻子,是其法定监护人。自家分得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面临拆迁前,吴女士因病在娘家居住,房屋拆迁时开发商公司没有通知吴女士,而是私自与刘四的父母兄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吴女士回来后才得知房产已被拆迁完毕。因此,吴女士要求法院认定开发商公司与老刘、刘四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举证不利,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吴女士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请。
吴女士对二审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她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本案能够获得转机,信凯律所了解她的诉求后,委派律所高级合伙人张祖恩律师为其代理。
张祖恩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一审、二审败诉的原因,找出其中的不合理处,为吴女士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再审申请中,张祖恩律师提出:
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判认定案件性质错误;
涉案拆迁房屋属于刘四所有部分应为刘四与吴女士夫妻共同所有,处分权人应为刘四及吴女士,其他人无权代为处理,拆迁协议应属无效;
刘四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有关的民事活动应由作为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吴女士参加或同意,而吴女士对签订拆迁协议的事不知情,因此拆迁协议亦属无效;
吴女士对刘四民事行为能力及拆迁协议签字真伪申请鉴定,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所需鉴定材料,应予鉴定。拆迁协议原件由再审被申请人刘二持有,申请人吴女士向法院书面说明了该事实,原审法院仍以未提供原件为由不予鉴定,举证责任分配有误;
原审法院在未委托鉴定机关的情况下,擅自断定无法对刘四签署协议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剥夺了吴女士申请鉴定的权利;
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案情复杂,争议极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自立案至做出判决,超过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综上,本案应该予以再审。
高院审查后采纳了张祖恩律师的意见,认为吴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指令二审中院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至此,在两审皆败诉的情况下,张祖恩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实力和精耕细作的执业态度,为吴女士谋得一丝转机,为她的维权之路打开了新局面。
过硬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服务质量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从容应对各种复杂、疑难局面。对待承办的每一件委托,信凯律师都保持着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的工作态度,坚持以律师执业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积极追求“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这一工作目标,达到以诉止纷定争目的,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案承办律师
张祖恩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祖恩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生。以各类疑难建筑工程纠纷,拆迁纠纷,合同纠纷为专长。具有BOT运作的成功经验。认真做事,诚实做人;做好人,做好律师,做优秀律师是张祖恩律师一生的追求。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房地产和建筑工程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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