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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典说法|扫黑除恶专题(五)非法放贷与黑恶势力犯罪2019-12-07

2024-11-24 0

  非法放贷往往诱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实践中,由非法放贷引起的暴力催债、非法拘禁甚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屡见不鲜,而且实务中,非法放贷行为人通常以小贷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相对固定的放贷、催债等一条龙式违法犯罪组织,对其违法犯罪行为在定性时,涉案群体亦常被认定恶势力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厘清非法放贷行为与黑恶势力犯罪的关系,我们认为,需要深入理解《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七条。

一、《意见》相关规定

   《意见》第七条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圣典说法|扫黑除恶专题(五)非法放贷与黑恶势力犯罪2019-12-07


(图片来自网络)

二、律师解读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存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黑恶势力实施的非法放贷行为往往伴随其他危严重危害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这类人群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对人民群众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都要高于其他行为人实施的非法放贷行为。

当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要求精准和从严,因此,《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对于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相比其他行为人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显然降低了入罪门槛。具体体现在,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其入罪标准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为《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50%;当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前述标准应按40%计。应当注意的是,对黑恶势力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数额的大幅度降低,体现了国家对黑恶势力实施放贷行为的打击更严和更高的立法意图,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在具体办案时均应引起关注和重视。

 

【作者简介】

圣典说法|扫黑除恶专题(五)非法放贷与黑恶势力犯罪2019-12-07

       邢辉,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三级律师,系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现担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委员、中共常州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常州市律协常务理事、常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曾获得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常州市第二届优秀青年法学人才常州市优秀律师常州市优秀刑辩律师、常州市“2013-2015年度市级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11-2015年全市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等近十项市级以上荣誉,已公开发表各类法学(法律)论文30余篇。邢辉律师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改变定性、免刑、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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