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倡导文明乘车,做文明人,所以在公共交通工具和特定公共场合内,有些事当为,而有些事情不当为,出门在外应该注重个人素质和影响,而不能无所顾忌、恣意妄为。
9月17日,在湖南怀化的一辆客车上,发生了这样让人生气的一幕:一小伙光着脚把双腿搭在前排女子座位上,几次碰到女子头部。前排男子提示了好几次,最后忍无可忍一拳打在小伙脚上,这位小伙才把脚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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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事,很多网友不仅对该男子不道德的行为表示愤怒,同时也表示困惑,说要是飞机或者高铁上有人这么干,可以找空乘,找铁警,但是要是类似大巴车上遇到这样没素质的人,该找谁负责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抨击,也要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和约束。近年来多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或制止无效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对于影响到公共秩序或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由接警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内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还会追究行政责任。
王兴华律师表示:因此如果在大巴车上遇到这样没素质的人,劝阻不成,可以找司机及乘务人员将其劝离,情况严重的,在保存好证据之后直接选择报警。
王兴华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希望大家无论是坐大巴还是高铁,都可以注意个人素质,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只为自己享受而影响到他人。
法律链接: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项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
(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