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引起家庭纠纷的重要导火索。若家中老人去世,那么其留下的财产该如何继承?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原告:汤某1、汤某2、沈某
被告:汤某3
被继承人汤某于2013年10月29日死亡,原告沈某为汤某的配偶,原告汤某1、汤某2及被告汤某3系双方儿子。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银行存款、养老金等款项均由被告擅自转移并占有,上述款项中的一半本应属于原告,另一半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原、被告四人均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三原告起诉至本院。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汤某遗产继承人的确定以及遗产范围的确定。
一、遗产继承人的确定
被告汤某3认为,父亲去世前,父母二人共同居住在某房屋内,父亲患癌4年期间,主要是由自己家庭负责照顾。父亲去世后,母亲单独居住于上述房屋内,期间是自己和妻子日常前往照料。另外,自己的配偶曾取款,用于办理父亲丧事。丧事处理完毕后,将钱款交给母亲,母亲表示不要,故存入其名下银行账户约28万元,后其将现金28万元于家中交给母亲。并没有擅自占有和转移被继承人的遗产。故不存在返还,即便存在返还,父亲丧葬费的开销,也应当予以扣除。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双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遗产范围
原告沈某与被继承人汤某系夫妻关系,故被继承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由其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其中被继承人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
原告认为,被继承人汤某生前曾取出部分财产交予被告,该款项被告也应部分返还。法院认为,就本案所涉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中被继承人死亡前所取款项,被继承人尚在世,且与原告沈某独立于子女共同生活,生前取款金额亦尚属合理,被继承人具有处分相应财产的权利,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金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就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取款项,根据已有证据所反映出的资金去向以及被告于庭审中的陈述,对于三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由被告实际领取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被告抗辩已向原告沈某现金交付28万元的意见,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返还金额,考虑到被继承人丧葬费支出的必要性,被告要求扣除被继承人丧葬费的意见,符合常理及法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结合一般丧葬费的支出水平,法院酌情扣除合理的丧葬费支出,并参照前述继承比例予以分割,确认本案所涉银行账户内余额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沈某某返还款项213,000元,向原告汤某1、汤某2各返还款项36,000元。
【浩云小结】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数额。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此外,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