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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遇违约 遭欠款 冠领律师帮男子成功维权

2024-10-30 0
  2014年5月8日,山东的苗先生通过河南县的魏小华、魏大骏的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李翔的人。苗先生和他签署协议,约定李翔帮忙将邓晓勇的户口落户到北京。李翔称,办理北京市落户事项需要支付80万元,在合同签订当天,苗先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向魏小华、魏大骏支付了70万元。
  李翔向苗先生保证2014年11月30日前一定能完成落户事项,如过没按期办理完成,十天之内退还全部费用。没想到,到期后李翔真的没有办理完成落户事项,于是苗先生就去找魏小华、魏大骏要求他们退钱。经过多次催要,二人也没有给他一个说法。
【胜诉故事】遇违约 遭欠款 冠领律师帮男子成功维权
  面对这笔要不回来的巨款,苗先生想到通过打官司把钱追回。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魏小华返还苗先生不当得利50万元,自2015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138584.72元;被告魏大骏返还不当得利款20万元,自2015年7月29日至2021年3月2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50184.72元。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苗先生与李翔、魏小华签订协议,约定为第三人邓晓勇办理北京市户口落户,全款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70万元。合同签订后苗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取款70万元,交付给被告魏小华50万元,其中25万元通过银行转款,支付被告魏大骏20万元。被告魏小华于2015年2月1日向苗先生出具50万元的收条一份,被告魏大骏于2015年7月29日向苗先生出具20万元的收条一份。后李翔没有办理完成落户事项,合同履行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魏小华、魏大骏返还不当得利7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相应利息。
  冠领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的认同。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魏小华、魏大骏介绍苗先生与案外人签订协议办理北京市户口落户事宜,并收取苗先生款项700000元,因协议履行,该款应属于不当得利,苗先生要求魏小华、魏大骏予以返还该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相应利息,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小华返还苗先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21年4月1日的利息138584.72元;
  二、被告魏大骏返还苗先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2021年3月29日的利息50184.72元。
  上述判决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是每个冠领律师的信条。同时,冠领律师也提醒大家,不要轻易在对方履行合约前支付巨款,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找律师的帮助。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 秦 佳
  类型:A类 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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