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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10-30 0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简介
2001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在长庆路阳新路路口停车,恰巧看到原告徐某骑着自行车。 。被告突然打开车门,原告躲避不及,撞到了打开的车门。这次事故导致原告面部挫伤,多颗牙齿松动、脱落。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工资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伤情“三阶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构成伤残等级,根据伤情严重程度分三个阶段给出相应的鉴定结论。据此,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特别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律师评语: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点争议。一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不构成伤残程度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支持。其次,在治疗过程中,原告更换的烤瓷牙材质更好,都是进口的,价格也高。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全额支付这部分费用?对于第一点争议,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受害人的伤害不构成伤残程度,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构成伤残等级,可以按照不同等级进行索赔。例如,构成10级的,可以索赔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一级伤残或死亡的,可以索赔5万元。具体来说,本案原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的律师指出,原告受伤和脱落的牙齿是门牙。虽然已更换为烤瓷牙,但烤瓷牙仍然是假牙,不可避免地会对原告的容貌和生活造成影响。对于第二点,被告认为原告使用的烤瓷牙远远超过普通假牙的价格,只同意按每颗牙500元
的价格赔偿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原告表示:首先,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并没有主动要求使用进口烤瓷牙。相反,医生认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原告的年龄,使用材质更好的假牙。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额医疗费用的请求,并酌情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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