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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挑战:陈权烽等五被告人利用微信诈骗案的法律解读

2024-10-29 0

“在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权烽等五人诈骗案中,被告人因共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被定罪。本案涉及诈骗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划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如何准确界定网络诈骗罪?陈权烽等五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如何影响其刑罚?本案中的证据体系如何构建?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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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犯诈骗罪。20192月,陈权烽在网上学习刷单诈骗流程,随后与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赁房屋,利用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扫码添加微信领取刷单任务,并诱骗被害人扫描收款二维码,从而诈骗被害人财物。陈权烽诈骗43123.6元,陈科宇诈骗5515.6元,陈建林诈骗10000元,朱和勇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诈骗虚假信息16902条,陈焕锋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诈骗虚假信息6989条。法院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初犯,且部分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损失,法院决定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法院判决陈权烽有期徒刑三年,朱和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陈科宇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陈焕锋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陈建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没收五被告人犯罪时使用的手机。

 

【附法院判决书】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2020)豫1728刑初22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权烽,曾用名陈祖龙,绰号亚博、霸王龙,男,200010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62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819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106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贰仟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7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建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和勇,男,19981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1225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仟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7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赫春祥,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科宇,,199910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106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贰仟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7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勇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焕锋,,19944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赌博于2013117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伍佰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317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仟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113日被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7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熊继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建林,,19963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1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6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7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犯诈骗罪,于2020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权烽及辩护人刘建辉、被告人陈科宇及辩护人袁勇强、被告人陈建林及辩护人朱晓东、被告人朱和勇及辩护人赫春祥、被告人陈焕锋及辩护人熊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2月份,被告人陈权烽在网上学习刷单诈骗流程进行诈骗。2019228日,被告人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陈焕锋、朱和勇等人为实施诈骗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赁的房屋内利用微信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看到虚假信息后扫码添加被告人陈权烽、陈建林等人的微信领取刷单任务,并让被害人提供支付宝信用值和花某,以此查看被害人支付宝花呗额度,被告人陈权烽、陈建林等人让被害人在淘宝上随便搜索一件商品进行购买,让被害人提交订单,不要付款,通过微信把制作好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被害人扫描二维码后,支付宝花呗中的钱便被骗走。后被告人以操作失误商家退款为由,让被害人添加退款客服QQ,以退款需支付宝扫码做流水等为由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活动,直至案发。其中陈权烽先后诈骗四人财物人民币43123.6,被告人陈科宇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5515.6,并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虚假诈骗信息9155条,陈建林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朱和勇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诈骗虚假信息16902条,陈焕锋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诈骗虚假信息6989条。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均系共同犯罪,系主犯;朱和勇、陈焕锋系犯罪未遂,陈科宇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五被告人均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事实提供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权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举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权烽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有以下从轻情节:1.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2.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3.陈权烽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4.陈权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朱和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举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和勇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有以下从轻情节:1.朱和勇发布虚假信息,虽构成诈骗罪,但属犯罪未遂;2.朱和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从事发布虚假信息不足两个月,没有成功实施过诈骗,没有获得过诈骗提成,系从犯;3.具有坦白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4.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陈科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举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科宇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有以下从轻情节: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陈科宇发送虚假诈骗信息9155条系犯罪未遂;2.陈科宇虽然与其他人共同居住在广西南宁的一个小区,但没有与他人共谋,不存在共同犯罪;3.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4.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5.陈科宇犯罪所得的赃款已经退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焕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举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焕锋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有以下从轻情节:1.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2.系未遂犯罪,应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3.未造成犯罪后果,且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举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林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其有以下从轻情节:1.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3.陈建林家人已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10000元予以退还,弥补受害人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4.系初犯,无前科,应从轻处罚。并提供退还赃款10000元的票据。

经审理查明,20193月份,被告人陈权烽、陈建林为实施诈骗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赁房屋,后被告人陈科宇、陈焕锋、朱和勇等人先后来到南宁和陈权烽、陈建林一起实施诈骗,五被告人利用微信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看到虚假信息后扫码添加被告人的微信领取刷单任务,并让被害人提供支付宝信用值和花某,以此查看被害人支付宝花呗额度,然后被告人在淘宝上随便搜索一件商品让被害人进行购买,让被害人提交订单,不要付款,通过微信把他人制作好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扫描二维码后,支付宝花呗中的钱便被骗走,后被告人以操作失误商家退款为由让被害人添加退款客服QQ,以退款需支付宝扫码做流水等为由,向被害人发送共同作案人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继续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采取上述手段实施诈骗活动,直至案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66,被告人陈权烽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宣某人民币11997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

二、201961,被告人陈权烽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纪某人民币194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

三、201962,被告人陈权烽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73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

四、2019531,被告人陈权烽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贺某4426.6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

五、201952,被告人陈建林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建林亲属代其退回赃款10000元。

六、2019523,被告人陈科宇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人民币5515.6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

20193月至619,被告人陈科宇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利用微信号×××(昵称:晓雯)在多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9155条。

七、20193月至619,被告人陈焕锋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利用微信号×××(昵称:琳琳、诚信代发广告)364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6989条。

八、20194月至619,被告人朱和勇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荣和山水绿城小区租房处,利用微信号×××(昵称:代发广告真假自便)178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7140条;利用微信号×××(昵称:单纯的小孩)195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4869条;利用微信号×××(昵称:小香)259个微信群内发布帮淘宝商家完成任务,无需垫付,立返佣金等虚假诈骗信息共计4959条,共计发布虚假诈骗信息16902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权烽、朱和勇、陈科宇、陈焕锋、陈建林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遂平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书证—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出具的纪某被诈骗案受案登记表、河北省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周某被诈骗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案件登记表、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出具的陈某被诈骗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丁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出具的陈权烽、陈建林、陈科宇、朱和勇、陈焕锋的户籍证明各一份、广西陆川县公安局出具的陈权烽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陈科宇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陈焕锋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和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林的前科查询证明、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周慧莹被诈骗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河南省公安厅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遂平县公安局扣押清单9份、遂平县公安局扣押清单2份、银行交易记录5份、陈建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1份、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9份、陈焕锋手机内发送虚假诈骗信息截图的说明、关于提取电子证据的情况说明5份、朱和勇、陈建林、陈权烽、陈焕锋、陈科宇分别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被害人宣某、纪某、周某、贺某、陈某、丁某的陈述,同案人陈建鑫、杨金林、陈家钦、陈泳良的供述,被告人陈权烽、朱和勇、陈科宇、陈建林、陈焕锋的供述,电子数据—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贺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从陈建林手机相册互传、手机相册QQ文件、截屏文件夹内调取的图片、从陈某处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QQ截图及被骗时支付宝付款所用二维码、QQ号码截图、提取的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截图、支付宝截图、陈科宇、朱和勇、陈焕锋在微信群内发送的诈骗广告内容照片、恢复提取的陈权烽、陈焕锋、陈科宇、朱和勇等人手机数据、遂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询问被告人陈权烽、陈建林、陈科宇、朱和勇、陈焕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陈权烽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43123.6元,朱和勇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诈骗虚假信息16902条,陈科宇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5515.6,并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虚假诈骗信息9155条,陈焕锋在多个微信群发布诈骗虚假信息6989条,陈建林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权烽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朱和勇、陈焕锋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科宇部分犯罪事实系有其他严重情节,部分犯罪事实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陈建林诈骗数额较大;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和勇、陈焕锋和陈科宇(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的亲属已经退还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陈权烽、陈科宇、陈焕锋、朱和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陈科宇辩护人所辩陈科宇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经查,陈科宇在诈骗过程中,需要他人提供收款二维码,拉其进入微信群,故其与他人有实施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应按共同犯罪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焕锋辩称其仅用扣押在案的其中一部手机实施诈骗,但在案证据证实其被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均提取到相关诈骗信息,故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均为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权烽、陈科宇、陈建林、朱和勇、陈焕锋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权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619日至2022618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朱和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619日至20211218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陈科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619日至20211018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陈焕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619日至2021118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陈建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619日至2020618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供被告人陈权烽犯罪时使用的手机六部、陈科宇犯罪时使用的手机两部、陈建林犯罪时使用的VIVO牌手机一部、朱和勇犯罪时使用的苹果8PLUS手机一部、陈焕锋犯罪时使用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总结】

陈权烽等五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诉,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扫码转账,陈权烽诈骗43123.6元,陈科宇诈骗5515.6元,陈建林诈骗10000元,朱和勇、陈焕锋分别发布大量诈骗信息。均被认定为主犯,其中朱和勇、陈焕锋有其他严重情节,陈科宇部分犯罪事实有其他严重情节,陈建林部分犯罪事实诈骗数额较大。陈权烽等五人坦白认罪,部分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损失。法院判决陈权烽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没收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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