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给各企业复工复产、劳动关系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为帮助企业妥善处理相关劳动管理问题,避免劳动用工风险,铭盾律师劳动法团队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社保减免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1. 延长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和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此期间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 北京市灵活安排用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2020年2月3日-2月9日为灵活安排工作期间。其中,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办公),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原本已申请了年休假是否视为已经享受?
年休假期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故1月31日和2月1日和年休假重合的应视为未享受,劳动者可以另行申请。2月3日之后延迟复工期间申请了年休假,原则上双方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性质和时间履行。
企业不得发布含有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求职者,否则涉嫌就业歧视,侵犯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
5.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送达Offer,能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吗?
不能仅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Offer,否则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
6. 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政府相关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劳动者聚餐和集体活动。
7. 复工时人手不足能否“共享用工”,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8、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
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9.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0. 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11. 劳动者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不得解除因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2. 劳动者申请“看护子女假”,企业应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按出勤照发工资待遇。
但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请假手续,可以要求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或者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13. 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因感染新冠肺炎依法被隔离治疗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4. 医疗期工资标准是多少?
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5. 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则无需承担医疗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
16. 因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该如何发放?
应优先使用年假、福利假、调休等措施,在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关工资待遇。
17. 停产、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18.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19.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用人单位可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果达到相应条件确实需要裁员的,应严格履行裁员程序,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20. 针对这次疫情,企业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要看去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企业不能以疫情为由当然地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并且程序上与要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21. 企业劳动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无论在上下班路上还是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认定工伤的可能。
22. 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申请是否有效?
此种情况下离职申请依然有效,离职手续可以协商延期办理。
23. 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应按是否痊愈、是否工伤等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4.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其它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劳动者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可以逾期办理社保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5.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