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金融·看法 | 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系列专题之一: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的搭建——董事篇(三)【董事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2024-10-29 0


近年来,监管机关对于信托公司董事履职不尽责或履职违规的处罚力度空前之大,为防范信托公司董事履职相关风险,本文拟就信托公司董事的义务及禁止性行为进行详细解析,以促进信托公司董事合规履职。

一、董事主要义务

(一)一般义务

1.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在享受法律赋予其代表公司管理企业的权利的同时,最应遵守的“底线义务”即是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信托公司董事亦不例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十条)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均明确对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足以说明“底线义务”在董事履职过程中的重要性。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意味着董事应当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履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应当以维护金融机构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独立、专业、客观决策,并对所作决策依法承担责任,不得损害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1

2.对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各类监督义务

在遵守“底线义务”的基础上,董事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就具体事务履行监督和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2)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3)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4)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5)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6)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7)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8)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9)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2。若董事未按照前述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在信托公司经营违规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3

(二)董事长特殊义务

信托公司的董事长除了应履行前述一般董事义务以外,还是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第一责任人。股权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管理制度、股东信息及资质、股东履职情况等诸多涉及股东的事项及管理事务。股权事务具体内容可见本系列文章之股东篇,也可详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本文不再详细展开叙述。

(三)独立董事特殊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机构、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1.重大关联交易;2.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利润分配方案;5.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6.其他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4

此外,当银行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况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银行保险机构秘密5

二、董事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未及时、全面履行管理义务的,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金融·看法 | 信托公司经营治理系列专题之一:信托公司经营治理体系的搭建——董事篇(三)【董事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除了上述处罚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6

三、董事的禁止性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董事的禁止性行为主要体现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具体如下: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在特定情形满足时亦受到限制。例如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时,应当及时将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审议表决该事项时予以回避7;再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8。因此,信托公司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注意履职红线,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四、信托公司董事违规案例

近年来信托公司董事因履职不尽责或履职违规而遭受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自2022年以来,无论是从罚单披露的违法违规事项还是处罚力度上都可称之为空前绝后。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会、监事会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开展关联交易审查,未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等11项案由被罚款700万元,原董事长赵利民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因违规提供担保、提供虚假业务报告等案由被罚款280万元,原董事长邰戈被处以警告,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全面风险管理失效、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13项案由被罚款1400万元,原董事长李桂林因对新华信托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新华信托发放不当激励问题负主要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从这些处罚案例中不难看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信托业将进一步向着“回归本源”、促进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信托业的监管都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6]《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8]《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To Top